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正当防卫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不准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记者就相关热点问题特别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高景峰。
记者:《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那么,对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指导意见》有哪些规定和考虑?
高景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旗帜鲜明地为见义勇为提供法律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福州赵宇正当防卫案等,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提气保驾护航,为见义勇为者打造成色十足的正义,获得社会广泛好评。《指导意见》吸收借鉴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价值取向贯穿文件始终。比如,《指导意见》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中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这里,针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针对不法侵害他人的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实质就是见义勇为。再如,《指导意见》明确列举了两类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此外,《指导意见》在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上,也都充分考虑了见义勇为的实际情况,防止对见义勇为者过于苛刻,防止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过严,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总之,《指导意见》的一系列规定有利于鼓励人们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特别是鼓励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充足法律依据。
记者:《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这一规定出于什么考虑,是否可能会因此导致防卫权的滥用?
高景峰:司法实践中,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起因越来越多样化。比如,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案件(如浙江盛春平案)高发多发,有的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此外,还有不少案件(如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中不法侵害人都先实施了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行为,严重损害公民住宅安全。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原意,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指导意见》认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不能作不当限缩解释,如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而应作合理界定。同时,针对实践中的易发情形,《指导意见》明确列举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是对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明确,而成立正当防卫除了起因条件外还需要满足时间、对象、意图条件。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即要求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以避免滥用防卫权。因此,不必担心这一规定会导致实践中防卫权的滥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也是许多涉正当防卫案件的主要争点。《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是如何把握和考虑的?
高景峰:根据刑法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相比而言,“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比较明确,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很容易导致认识分歧,成为案件的主要争点。福州赵宇案、浙江盛春平案等就是围绕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问题产生不同认识和处理意见。《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强调了三方面的判断标准:一是要综合考量,即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二是要具体考量,即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三是要有利于防卫人,即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只有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才属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反复强调要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那么,《指导意见》在坚持正当防卫“以正对不正”的特点,防止沦为“以暴制暴”方面有哪些考虑,又作了哪些规则设计?
高景峰:检察机关强调要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就在于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而不是“以暴制暴”,体现了“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为此,《指导意见》作了多方面规定,来防止防卫权的滥用和异化:一是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二是在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中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三是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相互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性质,是“以不正对不正”,虽然与防卫行为形式上相似,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图,所以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四是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上述规定就是在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哪些工作环节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把《指导意见》贯彻执行好?
高景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通过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确保涉正当防卫案件的依法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理,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做好涉正当防卫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或者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发挥各自所长,第一时间达成一致,有利于及早明确侦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处理。昆山“龙哥”案的依法准确办理就是很好的例证;二是坚守客观公正,依法正确行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权。《指导意见》要求,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条件,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勇于纠错担当。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等职权,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是加强释法说理,强化法治宣传。涉正当防卫的案件千差万别,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涉正当防卫案件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的制发工作,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握正当防卫本质特征,明确法律依据,厘清法律界限,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