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中国银行(3.430,0.00,0.00%)(维权)宣布原油宝产品根据国际市场负37.63美元/桶的官方结算价定价。这就意味着投资中行原油宝期货的投资者不仅要赔光本钱,还要倒贴钱给中国银行。
4月23日,据相关投资者透露,23日凌晨,中国银行从其“原油宝”账户里划转了全部本金。同时,投资者也在今日收到了保证金的扣款回执,告知保证金账户已清零。
此消息传出,无异于一声惊雷,让全国投资原油宝的投资者感到惊愕与无助,也让全国所有民众为投资原油宝的投资者们感到深深的悲哀。更让人感到不可理喻的是,投资者期货保证金被亏损完之后,倒欠银行的钱目前正面临被催还的状态,欠款若不能及时归还银行,有可能被中行将其列为恶意透支而纳入央行不良征信记录,这让很多投资者感到冤屈。目前这件事正在国内发酵,不少投资者觉得亏损的责任不能完全由投资者独自承担,他们认为中国银行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还准备联名将中国银行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目前社会各界也对此事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投资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此次交易的亏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所致,而且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不顾当前疫情对原油生产的冲击,是具有赌徒的冒险抄底行为所致,也成了国际原油宝抄底的主力;还有不少人风险意识淡漠,盲目跟风,很多人根本未分清楚石油现价和原油期价就出手,最后导致了此次危机的总爆发。二是协议文本规定穿仓亏损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且客户很难说是由于中行的失职导致自己发生损失。包括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结算规则,允许能源期货合约以负数结算的关键事件。作为买卖获利受损的承受方,交易者自己也应该更积极地去收集和分析信息,银行并不比客户更有优势获悉信息,尽管末日22点“关闸”是开户前就告知交易者的,交易者自身按兵不动,就等于放任盘后“随波逐流”,不能不自担风险。而银行又不能看到行情不好就替客户决策进行移仓或平仓,所以银行在法律上并没有构成欺诈或侵权责任。三是并无具体的法律依据认定中行这项产品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都是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包括创业、买房、买股票等等,当投资者投资受损时再来指责银行允许自己参加投资,这是有违人之常理的。
尽管投资者在此次事件中有自己盲目参与投资、尤其是抄底的过失,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那么在这次原油宝期货巨亏中,中国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又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从此次原油宝巨亏事件前因后果以及该期货产品的本身来看,中国银行确实不应该将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完全掩盖,更不能将自身操作失误及监管失职之责推脱得一干二净。可以说,中行的协议条款中所有交易性的风险责任都是由交易者承担的,实际上是一个霸王条款,与法、与理、与情都不相符。中国银行的责任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产品门槛过低,留下了风险敞开。对参与原油宝期货的投资者没有设定适当投资者条款,开户便利,不带杠杆,无论风险承担能力高低都可加入原油宝投资行列,使得原油期货成了投资者重要抄底渠道。而且,在期货购买业务操作流程上也没有设定数量限制,盲目追求原油宝期货业务规模,中行对投资者在购买数量上开始规定投资者一手一手地买,后来投资者太多了,又将购买数量从原来的一手数量提高到十手起买,无形中放大了期货投资风险。而且,我们还要看到,原油宝类似期货交易操作,虽然要求不带杠杆,但由于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巨大,已大大超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属于高风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一起销售,实质上也是等于向不符合风险等级要求的客户开放买卖金融衍生品,触发金融投资高风险在所难免。
尤其,原油宝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产品,也让人显得不伦不类,带有明显的不成熟性。从当前看,原油宝到底是理财,定投还是期货抑或ETF,从本质上看,它不是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甚至还有股票某些特征,故意偷换了定义,混淆了概念,一个四不像产品,本身具有天然的缺陷性,让投资者受到了较大的“蒙骗”,承担意想不到的巨亏和倒贴的风险。
其二,中行经营身份模糊,滋生了经营风险。在原油宝的经营中,中行到底是是经纪商还是做市商,目前仍处于待争论状态。目前一个关键就是中行这个类似保证金交易的合约需要换月,那么产品一定是具有期货性质,在这个交易中,他的角色或者是经纪商,或者是做市商,如果是经纪商,他会把所有投资者的交易都放到国际市场——境外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一个转交易。如果他是做市商,那他就是轧完以后的头寸去进行自行对冲——轧差对冲,国际上大行,更愿意按照做市商模式,因为轧的头寸,中间的差价就是银行的,但问题是核心在于不论持有多少头寸,都会面对国际市场的流动性,这次原油期货就出现了流动性问题,放到期货交易所里都可能不成交,因为没有那么大的对手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4月20日,中行在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上持有的多头高达2万余张,而当时该合约全部持仓就10万多张,等于中行一家占到了20%,这里肯定是有问题的。由此,总结下,在账户原油类业务中,为了及时响应客户交易,中行同时承担经纪商和做市商角色,客户买卖产生的净头寸,中行会去相关的海外交易所用其外汇资金去进行对冲。中行主要还是充当了做市商的角色,但是权责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埋下了这次暴雷的重大隐患。
其三,产品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埋下了风险隐患。虽然此次原油宝巨亏发生之前,中行有强制平仓的业务操作要求,对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时,系统将从大到小对原油期货合约进行自动强制平仓,但事实上中行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并没有对其中相当部分保证金不足的客户进行强平,也没有及时迁仓,最终导致了投资者巨亏现象的发生。再退一步,假如中行反映灵敏,与工行、建行等同步对客户投资的期货进行移仓,就不会有今天这种恶果了;对此问题,有法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是中行交易时间制度设计的缺陷造成的亏损,不应全部由客户承担。
最为关键的是对国外一些投资机构释放的预警信号重视不够,将平仓日设定到换月的最后一天,而且自身的操作时间与国际原油期货24小时运作不衔接,让不少投资者无法操作,只能坐以待毙。同时,原油期货被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在设计上大都是照搬国外的所谓挂钩产品,但是对于挂钩的原生资产研究不够,这导致中国银行在风控层面缺乏及时的风控措施。比如多头集中平仓,价格跌为负值,银行是否有风控能力,可能根本没有进行压力测试,当风险来临时显得束手无策。还有一个问题是对投资者风险教育与警示不力,把业务经营的着力点放到了扩大投资者规模上去了。
显然,原油宝巨亏事件,造成大面积的客户穿仓,无论客观原因多么重要,都存在难辞其咎的主观责任事故,如果中国银行这款产品没有缺陷,风控监管能及时到位,止损措施适时有力,今天让投资者倒贴银行的钱就不可能发生了。可惜现在这种结局只能是一种假设了。最后希望中行能够从该事件中主动反思,再也不能强词夺理了,最好以更加积极、更加有利于投资者的态度来化解此次巨亏可能带来的危机,这是大家期待的最好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