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民航局关于加快海南民航业发展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民航发〔2019〕36号),扎实推进海南民航业发展,推动民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开放、逐步推进的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分阶段、分步骤试点开放第七航权。现就试点开放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知显示,中国民用航空局在现有航权安排之外,鼓励并支持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海南省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经营第三、四、五航权以及试点经营第七航权的定期国际客运和/或货运航班,第七航权航班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最高每周分别为7班。海南省已开放的第三、四、五航权航班无班次限制。
通知提出,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上述第三、四、五航权航班时,可根据双边航权安排规定的航线表及运力额度,在海南与中国境内除北京、上海、广州以外的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之间行使客运中途分程权,每条航线班次最高每周为7班。
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上述第七航权航班时,在海南与中国境内的其他地点之间无串飞或中途分程权。
第七航权的试点开放政策按照国家外交、航空安全、应急管理以及运输发展等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公共利益考虑或依据试点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第七航权试点开放政策。
对于申请程序,通知中指出,使用第七航权开放试点政策的外国空运企业按照所在国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的指定条款,由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指定其作为经营至中国的国际客货航班的空运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考虑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航空运输市场需求、空域保障能力、申请人安全运营水平及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对外国空运企业的指定进行确认。
通知强调,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海关、边检、卫生检疫、签证、口岸等有关政策和安排。
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经营第七航权国际航线的运价制定原则,以及技术服务和费率、关税、办事处(分支机构)、商务安排、国内法律适用等事宜,参照我国与该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