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各地区各行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合力。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为时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文化遗产,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
文物保护法应该重点学习宣传哪些内容?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完整掌握文物保护法修订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既要针对新增重要制度举措及修改内容重点学,深入理解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等重要理念,也要针对法律未作修改部分巩固学,形成全面完整的文物保护法律认知。
“总则”部分保持文物工作方针、文物的所有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等内容的稳定,从12条增加到22条,做了大幅修改完善。比如,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文物定义,使文物保护对象更加明确;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目前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重要体现;加强文物价值挖掘,充分发挥文物的独特作用;针对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强化文物保护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强文物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增加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对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丰富完善。特别是,在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同时,将党中央近年来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针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拆大建、违法建设等情况时有发生等问题,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
“不可移动文物”章也是此次修订的重点章节,保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关审批,修缮保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制度的稳定。此次修订新增“先调查、后建设”保护前置机制,对尚未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前介入保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安全管理、保护规划制度等。特别是,在坚持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础上,增加遵守最小干预原则的规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过度修缮、过度使用。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新增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通过建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加强文物整体性保护。
“考古发掘”章确立的考古发掘审批,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发现文物报告制度,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调用等制度保持稳定,重点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新增“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明确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馆藏文物”章规定的馆藏文物定级、建档、备案,调拨、借用、交换,修复、复制、拓印,安全和离任移交等制度原则保持稳定,此次修订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收藏保护、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要求。比如,在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样活动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做好开放和讲解服务。此外,法律明确规定要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民间收藏文物”章在保持民间收藏文物合法来源渠道、文物经营活动许可等规定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范围。特别是,针对文物流通领域存在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为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收藏者合法权益,新增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文物经营主体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文物出境进境”章确立的文物出境、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临时出境复进境管理等制度不变,新增明确授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增加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非法进境文物的审查和报告职责。同时,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声明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法律责任”章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违反文物保护行政许可规定、破坏文物本体及周边历史风貌等严重违法行为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从原先最高处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承担相关费用,辅以降低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增强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此次修订调整了文物流通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由原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文物行政部门;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让文物行政执法“长出牙齿”;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特别是,针对有的地方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惩治,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主体,新增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动文物保护法宣传贯彻实施已列入国家文物局2025年度工作要点。”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扎实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解读,抓紧做好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进文物法治基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