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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制度漏洞 大理检方“穿透式”监督解决土地确权难题 每日快讯

云南法制报 | 2023-05-30 01:20:30

原标题:填补法律制度漏洞 大理检方“穿透式”监督解决土地确权难题

近年来,大理州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行政监督检察中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填补法律制度漏洞,破解难题,通过一件案件的办理积累了行政检察经验,对类案的办理起到了借鉴作用。


【资料图】

因2.9亩集体土地 村民起争议

2020年,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及该县某村村民土地确权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系列案。监督法院纠正不予受理决定,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永平县某村村民陶甲某、陶乙某、陶丙某(以下简称陶氏三兄妹)与杨甲某、杨乙某都是同村村民。1998年,杨甲某擅自占用陶氏三兄妹的承包地约2.9亩集体土地,其中部分被用于建设石场,部分交由杨乙某耕种。2016年国道320线改线,其中2.4亩须征收,共获补偿款7.302万元。陶氏三兄妹对该土地主张权利,经村小组、村委会调解无果。2021年6月,该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杨乙某不服“征地补偿款40%兑补给杨甲某户,征地补偿款的60%兑补给陶氏三兄妹及杨乙某户”的决定,向当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年9月,当地县政府作出撤销裁定,土地补偿费由当事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解决的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届满,各方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执行义务。陶氏三兄妹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申请主体不适格为由未受理。

土地确权问题得不到解决,陶氏三兄妹便向永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案因法律规定不完善,出现行政行为生效后无人执行,法院受理后无法执行,执行裁定认定为错误的行政行为却无法纠正,当事人无过错却没有救济途径的‘四无’难题。”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的检察官杨兆能介绍道,在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但检察官没有因此放弃,而是以追求极致的态度办好该行政检察案例。

办案走入“死胡同”

据介绍,办案组调取了当地政府、法院的卷宗材料,多次到争议现场查看,走访相关单位和村民,与包括该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座谈磋商,听取意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便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该县人民法院提出陶氏三兄妹申请强制执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该县人民检察院检索大量类案对比分析后认为,永平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属法律适用错误,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终,永平县人民法院采纳建议并依法受理陶氏三兄妹的执行申请。

然而,事情又出现了逆转。该县人民法院受理并经合法性审查后发现,该镇政府原处理决定个别项超越职权,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发现,根据规定,本案争议地块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依法应由自然资源部门处理,某镇政府确实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县政府作出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明显不当。

该县人民检察院又与县人民法院、县政府、镇政府座谈,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镇政府认为该行政决定经复议机关确认,其无权自行纠正。县政府则认为,法院确认其违法就应一并撤销复议决定,既然法院未撤销复议决定,就是认可该决定,县人民法院认为其仅能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无权撤销原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

申请人重新向法院起诉后又被告知已超过诉讼期限。整个案件不但陷入“程序空转”,还陷入“程序死角”,当事人陷入困境,承办检察官深感办案进入“死胡同”。

“穿透式”监督 破解程序难题

在充分研判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现阶段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纠正错误行政决定,基本无争议。但复议机关是否可以自行纠正错误复议决定,尚无具体法律规定,争议较大。参照相关规定,县政府可以自行撤销该错误的复议决定,镇政府亦可以自行纠正原处理决定,对此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穿透式”监督。在行政检察中借鉴“穿透”一词,主要是想体现“穿透”不囿于事物表象的特点,要“拨开云雾见天日”,强调对事物内部、原始、深层次的问题的逐层剖析。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该案所在镇政府和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2022年10月,政府部门撤销了原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当地镇政府表示将依法依规重新进行土地确权。申请人对检察机关办案表示满意和感谢。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杨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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