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女童被性侵害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实际上,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
在邹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长的信任和疏于防范,长期对两名不满10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手段恶劣,并导致两名被害人心理受到严重伤害,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7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大额打赏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的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有的打赏金额高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遗弃未成年子女被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3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系某中学学生,先后持刀在大学校园内抢劫被害人杜某、王某、胡某、徐某等,劫得手机3部及现金487.5元。到案后,于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同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于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于某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其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沟通渠道。通过交流,法官与于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其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回学校参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对于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其疏导人生困惑,增强人生自信,并与于某的父母保持互动,督促、指导他们增强亲子沟通,缓和家庭关系。大学期间,于某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出国留学,现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因素。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要通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才。(记者 蔡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