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好像是一对冤家,矛盾重重,原来规划的健身场所,物业把它变成了停车位。楼房外墙、大厅、电梯里到处都是广告,公共维修资金到底如何使用,诸如此类的事应该谁说了算?小区的广告收益又应该归谁所有?这次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这些热点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这是前几年发生在哈尔滨一些小区的一幕,未进小区院子,第一眼看到的就是挡车杆上的广告,进入小区,院里有广告屏,楼内大厅、电梯里也都是各种各样的广告。而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的这些广告,并未经过业主的同意,收入也都归了物业。
实践中,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一些物业公司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盈利等。对此,这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新增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原先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另外,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草案还增加了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