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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教育分级处置机制能否取代收容教养制度引热议

法治日报 | 2020-09-01 08:33:3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二审稿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这部法律的修改,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如何解决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后的矫治问题。

据了解,此次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就是要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相关的惩治、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惩戒措施,形成完整的分级处置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多年来,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实践中采取的措施就是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在上个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则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而是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这一改动引发了常委会委员们关于收容教养制度去留的讨论。显然,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究竟该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

建议对收容教养制度加以改革

“收容教养措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取消。”沈春耀委员指出,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审查等这些措施都先后退出了历史舞台,被取消、废止或者替代。而收容教养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还是需要的,但是应当加以改革和完善。

沈春耀指出,现在这些实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都被放在监狱中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把没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放在那里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放在普通学校是不行的,放到社会上更不行,所以可选项并不是很多,相对比较好的就是利用专门学校。

“如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这个修法方案能通过的话,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就要作相应修改。如果修改了,那我们国家几十年来最后一个被称为‘收容’的措施就退出了,这是很有意义的。所以,把这个问题在此次修法中解决好是法治的一大进步。”沈春耀说。

建议加强监督避免“换汤不换药”

草案二审稿拟通过专门学校解决收容教养场所问题。刘修文委员认为此举有利于对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进行完善。但他强调,无论是“收容教养”还是“专门教养”,都是对未成年人比较严厉的约束措施,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要进一步提升制度的透明度,增强监督制约,避免“换汤不换药”。

刘修文建议严格加强管理,增强监督制约,在法律中明确“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门教育、专门教养工作监督管理”,且明确专门教育的决定和执行由不同部门负责,以增强监督制约。

刘修文还建议增加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内部一般也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建议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教育、专门教养实行法律监督。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专门教育、专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决定不合适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门教育虽然明确了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它本质上还是带有一定的人身强制问题,实际上还是有惩罚和矫治的内容在里面。所以应该增加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他认为专门教育的期限应该明确出来,最好规定1个学期或者1学年,然后按期评估能不能回归到正常的义务教育体系中去。如果不合格可以延长,由指导委员会再来评估,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对专门学校改进工作也是一个正向激励。

建议重新激活收容教养制度

“目前收容教养制度已处于停滞阶段,基本上不再执行。需要重新激活改造它,形成一个非常独特的处罚措施。”在汪鸿雁委员看来,有效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而不是用专门教育进行取代。

汪鸿雁认为,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让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阶段,难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而不少公众也误以为只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解决问题。实际上,当务之急应当是完善替代刑罚的矫治措施,对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惩戒。

谈及如何进行收容教养的司法化改造,鉴于当前收容教养面临着适用对象、执行程序、实施场所等诸多困境,汪鸿雁建议此次修法能激活和改进这项工作,使其更具操作性。具体包括:明确适用对象,跟专门学校区别开;细化执行程序。明确收容教养的申请主体为公安机关,同时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明确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3年以下;规范收容教养期间的矫治内容,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等,收容教养当中的工作内容和监狱要有区别;对收容教养的期限变更与专门学校作出规定,同时完善监督程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持分工配合,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并负责安全管理和行为矫治,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其中负责教育教学,民政部门则负责养育和照料。

汪鸿雁还强调必须要对收容教养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作出规范。“综合考虑执行数量、矫治效果、投入成本等因素,在每个省设置至少一所收容教养机构,对本地或者临近地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收容,收容教养执行场所不同于监狱、未管所等机构”。

  • 标签:专门教育,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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