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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能置换范围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出台

经济参考报 | 2021-05-07 08:47:23

记者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根据最新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同时,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但过去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

上述人士还表示,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年来,虽然钢铁产能进一步被压缩,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生铁、粗钢和钢材产量分别为8.88亿吨、10.65亿吨和13.25亿吨,同比分别增长4.3%、7.0%和10.0%。今年前两个月,全国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分别同比增长6.4%、12.9%和23.6%。

“同时,此次对产能置换范围有了明确划分。”上述人士指出,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记者 梁倩)

  • 标签:钢铁,产能置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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