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该规定共13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规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6类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据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
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同时,北京金融法院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所涉有关证券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关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对于行政案件,规定明确,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规定同时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其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决;审理相关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上诉案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提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