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推动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难”问题。
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对奸淫幼女犯罪、猥亵儿童罪进行量刑的修改,并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规定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这些行为,同时又构成奸淫幼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猥亵儿童罪,规定适用更高刑期的具体情形,即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同时,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严惩金融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罚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增加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犯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还明确打击“冒名顶替上大学”。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分级干预矫治未成年人偏常行为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进行分级干预矫治。
对于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采取训导等教育管理措施。公安机关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训诫、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 (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