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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顶上的安全怎么保障 高空抛物或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

南方都市报 | 2020-12-25 14:57:5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针对近年来在各地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

其中值得引起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此前对于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伤亡的,可以故意或过失致人伤亡的罪名对施害人提起公诉,但对于未造成伤亡的违法者,却较少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意见》指导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可填补这一漏洞。

“头顶上的安全”怎么保障

最高法《意见》从三方面给予回应

今年6月,深圳一小区,一名五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多地陆续曝出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头顶上的安全”受到公众关注。

其中,对于案件的司法审判,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审理,司法审判有三个功能:1、刑事制裁,主要涉及到认定犯罪和量刑标准;2、救济损害,主要针对这类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往往面临难以很快获赔的困境;3、行政审判,主要是监督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

此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份《意见》,从这三个方面都给予了回应,将成为各地依法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依据。

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曾有人犯此罪被判刑十年

此前,南都记者对2015年以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梳理发现,在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多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被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16条意见中“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其中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值得引起关注。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年来,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可以故意或过失致人伤亡的罪名对施害人提起公诉。但是对于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伤亡的违法者,却较少受到法律惩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高空抛物者,正可填补这一漏洞。

南都记者梳理网上的新闻报道发现,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以这一罪名将违法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比如,今年7月31日,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高空抛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中,周某因为心烦就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虽没砸到人,但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比如,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喝酒,从21楼阳台处先后往楼下扔出一个啤酒瓶和一个玻璃杯,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楼下操场上的13岁男童,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从21楼的高层住房高空抛物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行为,已看见楼下为学校操场,还有学生正在锻炼,其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从高楼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高空抛物、坠物“全员买单”引争议

最高法: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2018年4月15日,一名48岁的女子行至广州市白云区一栋厂房下时,突遭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伤。虽耗巨资医治,仍高位截瘫。因寻不到狗主,受害人将整栋楼的房东与租户都告上法庭。

事实上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案件均易发生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因无法明确直接侵权人,最后“连坐担责”。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有法律专家认为,将无辜者纳入责任承担者,是一种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是一种妥当性安排,是一种社会利益的互助分配方式,在道德上有一定的正当性。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全员买单”的前提应该是公安机关穷尽了所有调查手段仍然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

对此,《意见》也强调了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索赔难

最高法:支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往往面临难以很快获赔的困境。比如上述的高空坠狗案件当事人,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人,案件诉讼相对漫长,受害者唯有个人斥资垫付高额医药费,感叹“天降横祸,弄得一贫如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要求“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目前对于发生在公共区域的意外,许多小区物管有购买保险以规避赔偿责任。有不少专家提出,针对私人住宅,同样可以购买相应的公众责任险。但是南都发起的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仅有7.3%的网友表示了解过专门为防范居民住宅高空坠物的公众责任险,有53.1%的网友表示没了解,39.6%的网友听说过这一保险,但是对其不了解。

物管不履行相关义务

最高法: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若小区发生高空坠物,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管需要担责吗?此前,广东省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周活宁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物权法,全体业主或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共有物权的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管理,而窗户之类的私人住宅物件就属于专有部分,并非共有部分。

不过,《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标签: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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