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10天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在备受关注的“小贩砍伤城管”事件中,摊主杨某挥刀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指导意见》的发布是针对近年来社会热点事件作出的回应,体现了法律的现实关切。在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防卫过当认定等问题上,实务中和学界一直都把关偏严,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异化现象长期存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偏差。《指导意见》细化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涉及正当防卫案件
屡屡引发社会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定的违法阻却性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热议,正当防卫界限、见义勇为是否违法、自卫反杀是否违法等涉及正当防卫的话题,经常引发公众集体思考。
2016年发生的于欢“辱母杀人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件,在沸沸扬扬的舆论中最终尘埃落定,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包括杜志浩在内的11名催债人凌辱长达一小时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但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细节和一审判决情况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巨大争议。
3月26日,最高检察院工作组会同山东省检察院专案组赴当地展开调查后认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和“辱母杀人案”一样,“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也都引起了强烈反响。以“昆山龙哥案”为例,2018年8月27日晚,被称为“昆山龙哥”的刘某和路人于某发生冲突后,刘某意欲砍人但却被反杀。现场监控视频流出后,在网络上得到大量转发关注,网民围绕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热议。在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发布对该案的警方通报后,点赞量达到46万,转发量达到15万,评论量达到10万。
事实上,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早已有之。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第十七条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第二十条对1979年刑法的第十七条进行了调整,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将防卫过当的标准由“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增设“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
司法实践把握过严
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不满15岁的学生蒋某在被同校的15名同龄学生围殴时,从衣袖拿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挥,最终致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后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7月6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将之定性为校园暴力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判决蒋华无罪。但随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湘西中院提起抗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告诉《法治日报》记者,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修订旨在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对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限度把握过于严格现象进行纠正。“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被宣告为防卫过当,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大量本应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让试图维护自身和他人正当权利不受侵害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受到限制,而且从司法层面限制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空间。”
有学者以“正当防卫”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按照法院层级由高到低搜索,选取每年前20篇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从1999年至2018年,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为0份,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刑事判决书为38份。
这38份判决书认定防卫过当的理由大致归纳为两类。类型一是唯结果论,判决并不考虑行为制止不法侵害是否必要,径行根据防卫行为造成结果的严重性认定防卫过当。类型二是关注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但标准混乱。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必要时,5个判例考虑了不法侵害紧迫危险性下降,两个判例对比了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手段,6个判例关注打击部位与打击力度,两个判例认为存在更轻缓的防卫方式。
今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现代各国普遍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强调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然而,由于此前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一度被称为“沉睡条款”。要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就必须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让长期以来被束缚的正当防卫的“手脚”得以伸展,让正当防卫行为更有底气。
坚决捍卫法治精神
依法认定正当防卫
今年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水果摊主杨某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不满,遂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筐划伤。随后,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全面调查取证,已查明,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公务,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杨某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杨某桥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事实上,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死者为大’‘杀人偿命’等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告诉记者,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019年3月3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对饱受社会关注的“河北涞源反杀案”情况予以通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在当年两会上,正当防卫受到了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热议。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就正当防卫作出立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解释,应主要提炼正当防卫案件的有效认定规则,包括“财产”认定规则,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等。
此次,《指导意见》第三部分明确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结合具体案情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类案件,在“两高”报告作了呼应。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法院审理“老人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猝死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审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狠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明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