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根据《通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网站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经营行为。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处罚外,还应撤销其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牵头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专家委员会,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开展相关政策标准研究评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相关争议调解机制,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