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鸣笛;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在医院、影剧院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通过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重点治理上述不文明行为,违反者可能被处罚款。
条例规定了多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将重点治理包括随处便溺、犬便不清理;在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钞;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活动,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行人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等在内的一系列不文明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托“12345沈阳市民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批准,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