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多个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降低、减免各类费用,设立支持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全区147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意见要求,各地要降低水电气暖费用、减免社保费用、相关服务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或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租金,同时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规定期限内,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从3%降至1%。
意见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各级金融机构对新疆所有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支持“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均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最高8万元的小额信贷用于复工复产,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意见指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支持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的,提高奖补水平。同时针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由各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并按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