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景网络涉嫌虚增营业利润:将4748万维权收入计入营收)
图片风波尚未平息,财报“虚增”问题又让全景网络站在了“聚光灯”下。4月,因为“图片黑洞”事件,全景网络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问询函,其中,“维权式营销”和“版权来源”等问题让全景网络成为大众关心的焦点。
日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全景网络(834877.OC)发布年报,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5亿元,同比增长6.25%。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全景网络每年因图片被侵权获得大量的“赔偿性”收入,以“产品维权收入”的形式被反映在了主营业务收入项下。
针对赔偿款项的会计处理,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而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全景网络如此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错计会计科目又会给财务报表带来怎样的改变?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误导了投资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图片维权收入计入“主营业务”
2018年,全景网络实现产品维权收入4748.5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31.75%。全景网络表示,收入变动的原因之一是2018年年初完成了线索比对收集、授权确认、在线保全、跟踪记录以及优化版权保护服务等一系列技术服务,维权诉讼业务出现明显增幅。
全景网络对产品维权收入的解释是公司利用研发的维权应用系统,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产品的客户进行追偿,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根据协议中涉及到维权赔偿收益在公司业务系统内生成唯一编码订单,并生成订单销售金额及成本金额,业务人员取得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订单后提交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经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后的订单数据导入账务系统内确认收入。
此外,2015年,在全景网络挂牌之初,在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全景网络表示,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公司法务部门针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收入。且表示,法院判决诉讼成功的,以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日期确认收入。
“侵权诉讼”并非日常经营活动
依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全景网络的侵权赔偿收入在年度报告中归入了营业收入,那么,此类赔偿收入是否应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中明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主营业务。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明确,其他业务收入是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等。
那么,“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吗?
因为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偶发性,诉讼和谈判也具有不确定性,侵权主体、侵权时点、侵权数量均不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量和金额也是偶发的,所以从业务的性质看,“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不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这一点,从全景网络的历年财报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其披露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一类。
维权赔偿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全景网络的收入确认原则只包括三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此外,全景网络在收入确认方法中表示,该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包含三项: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产品维权收入。
从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全景网络收到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款时,并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商品或劳务,谈不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以前两项都不符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转移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等,侵权诉讼及侵权谈判所得到的赔偿款并不包含在内,所以,第三项也不符合。
显然,全景网络取得的赔偿款并不满足收入确认原则。
至于“产品维权收入”,虽然全景网络表示是“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产品的客户进行追偿,与客户签订协议”,但实质还是包括“维权赔偿收益”。
而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而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财会通讯》也曾刊发文章指出,无论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都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非公允”定价违背会计准则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上对收入的确认进行约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五条表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收入指南中也明确,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此外,《财会月刊》曾刊发文章指出,对于销货方来讲, 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 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 在销售商品时, 销货方的价款定得过低或者过高, 只要不公允都应该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入账。如果合同或协议价过高的话,实质上相当于购买方对于销货方的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捐赠方,销货方是受赠方。
在该文章中,对于合同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应用指南中也明确,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全景网络在侵权谈判中与侵权方约定的赔偿价格远高于图片销售的正常价格。其中,记者在随机抽取的多份判决中发现,全景网络的诉讼判决金额多在每张500~2000元;在采访多位亲历全景网络侵权谈判的知情人后了解到,全景网络的侵权谈判金额多在每张300元左右。但相同规格单张照片,全景网络正常销售价格通常在几十元~200元,这一价格显然并不“公允”。
但是,在2018年年报中,这部分差额并未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也未在非经常性损益项下列示。
两种途径取得赔偿性收入
途径一:诉讼赔偿。据悉,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那么,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赔偿性收入,全景网络究竟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的呢?
案例显示,2014年9月,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网公司)主办的“中国江苏网”在其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使用了一张摄影作品(编号为1e-00702)。此外,“中国江苏网”微博中发表的其他文章也使用了该摄影作品。
相关证据显示,经法院认定,全景网络享有该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中江网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在其微博文章中使用了案涉摄影作品,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案涉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件中,对于这张侵权图片,全景网络请求判令中江网公司赔偿其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法院审理后,酌定中江网公司应予赔偿全景网络损失数额为1500元。
途径二:谈判赔偿。一位曾经历被全景网络索赔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全景网络以300元每张的价格向该人士所在的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数量244张。
该人士还表示,全景网络所谓的244张照片,去重后应该在150~170张。
而另一位拒绝与全景网络进行协商赔偿的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全景网络提出的协商价格是300元一张。
而全景网络官网显示,200张图片购买套餐总价8000元,单价40元;500张图片总价17500元,单价35元。显而易见,全景网络索赔的价格远远高于其正常销售价格。
赔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诉讼赔偿:从事会计实务多年的一位高级会计师表示,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还是要和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系的,这种法院判决的赔偿和正常经营活动无关,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她表示,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赔偿直接到账,表现为银行存款和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如果付款滞后一段时间,则表现为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到账后,表现为银行存款增加,其他应收款减少。
此外,该高级会计师表示,即使诉讼对于公司来讲是经常发生的,且是因主业被侵权产生的,也是不能计入营业收入的。她表示,即使与主业相关,还是要以经营为基础,这种诉讼不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不是经营行为。
谈判赔偿:《企业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要求,其中包含“实质重于形式”,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而在侵权谈判中,侵权行为先于合同订立,虽然形式上体现为“订单”“协议”,但实质上是侵权方为了避免陷入长期的官司诉讼,耗费太多精力,向全景网络的“妥协”。
其次,全景网络的正常图片销售价格通常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但赔偿的价格通常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赔偿价格远高于正常价格,实质上就是一种赔偿款。
有注册会计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企业得到的赔偿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另一位资深注册会计师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侵权方超过公允价格的索赔,其实是属于惩戒性质的赔款,属于非日常经营相关的现金流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4748万维权收入计入主营
由此可以明确,在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下,无论是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赔偿收入,还是侵权谈判情况下取得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收入,都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但显然,全景网络将其作为了主营业务收入,虚增了营业收入,进而虚增了营业利润。
2018年,全景网络实现营业收入1.5亿元,同比增加6.25%;实现营业利润-0.46亿元,下降2067.03%;实现净利润4021.79万元,同比下降1120.32%。
值得注意的是,其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源自“报告期内多为附带预付款的战略合作客户”。而净利润下滑的原因之一是“公司通过自主开发的搜索平台大大提升了维权式营销能力,在收入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公司加大了营销团队、办公室、营销费用等方面的投入”。
去年,全景网络的诉讼“井喷”,企查查公布的判决文书就高达4000余份,可以想象,在此基础上,全景网络去年的侵权赔偿数额不菲。在2018年年报中,全景网络表示其通过产品维权取得的收入为4748.53万元。
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启信宝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查询,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1月1日~4月13日,在全景网络产生的445份裁判文书中,23份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是由被告赔偿原告全景网络经济损失,剩余422份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是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等,撤诉率逾9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全景网络判决文书发现,其对侵权的图片每张索赔的金额同样高达上万元,如被告不愿进行侵权谈判,通过法院的判决,通常每张图片判决赔偿的金额在500~2000元不等。
微信、微博用图通常不会超出1034×676px的规格。在上述侵权谈判案例中,全景网络开出的价格为每张300元。而其网站显示,1034×676px规格照片正常销售价格通常是200元,若购买套餐,最低则为25元/张。
全景网络尚未回复
针对全景网络将诉讼赔偿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如此进行会计处理是否有虚增收入的嫌疑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全景网络董秘张建辉,提出采访请求,按对方要求将采访提纲发送至相应邮箱。记者询问下午之前可否回复,张建辉表示要看下采访问题再作决定。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全景网络的回复。
据悉,全景网络挂牌伊始,就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维权营销模式。在2015年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全景网络在解释其2014年的其他业务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时表示:“2014年以后公司维权诉讼赔偿金额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与侵权方签订长期商业合作协议。”
2015年,全景网络挂牌新三板,彼时,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经办人员为王国艳、尹笑瑜、苏华椿、陈伟、王作维;经办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李琦、张征;资产评估机构为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办注册评估师为刘志强、黎军;财务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红康、陈勇波。
2015~2017年,全景网络挂牌后其聘请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勇波、王娜。2018年其聘请的审计机构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的注册会计师为张磊、李晓斐。
投资机构:涉嫌误导投资者
将本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赔偿款,计入了营业收入,而且这样的金额还非常大,作为挂牌公司,如此会计处理将给投资者决策带来什么影响?
作为专业的投资人士,深圳市合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高级会计师和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资本市场中,估值普遍采用的市盈率法一般是针对扣非后的净利润作为标准进行估值。投资者会以扣非后的净利润作为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中国证监会也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非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的考核标准。
和进认为,诉讼赔偿收入应该直接进入营业外收入,谈判达成协议超出公允价值的赔偿款部分也应该进入营业外收入。若将本应进入营业外收入款项的计入营业收入,虚增了营业利润、毛利率、扣非后的净利润和扣非后的每股收益,这样的会计操作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市盈率的计算公式为市值除以扣非后净利润,含义就是以现在的价格买入股票,需要多长的时间能赚回本金,使用扣非后净利润,就是要把非经常性损益扣除掉,否则这样计算的结果就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