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年以来,银行业的严监管态势依旧延续。
日前,天津银保监局披露了2019年1号、2号行政处罚信息,天津银行因12项违法违规事实,对其处以罚款合计660万元,同时该行相关负责人被予以警告。
结合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以及行政处罚依据来看,天津银行此番违规的“重灾区”在于同业、理财等业务领域。
具体来看,天津银行涉及同业领域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有8项: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与拨备;未严格落实同业业务专营改革要求;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项目提供授信;违规开展土地储备融资业务;授信资金违规向企业增资扩股;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政府确认函;同业授信资金回流购买本行理财;与未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内的客户开展业务。
其中,对于“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与拨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则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此外,“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项目提供授信;授信资金违规向企业增资扩股;同业授信资金回流购买本行理财”等行为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规定。
而在理财业务的领域中,天津银行主要有4处触及监管红线,包括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严格分离;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同业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同业理财产品投向未持续披露。
另外,天津银保监局于同日披露的2019年2号罚单显示,天津银行施远因“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政府确认函’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而被予以警告。
资料显示,天津银行成立于1996年。2016年3月,天津银行在香港上市,成为天津市国有企业IPO募集资金最高和资产规模最大的上市公司。
截至2017年末,天津银行注册资本为60.7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设有1家营业部、6家中心支行、7家一级分行及6家二级分行,共计241家营业机构。此外,该行还出资设立了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村镇银行以及宁夏和新疆自治区7家津汇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