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保利地产公司交付的房产存在无法使用及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曾女士将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取暖费、物业费等损失共计64万余元。另有相同诉求的13名业主依该事实分别将保利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网公布的信息显示,案件之一原告曾女士诉称,2016年3月份,其与保利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保利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通州区保利大都会中心项目的房产,合同约定保利地产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业主交付符合标准的房产,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在2017年10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其他设施没有达标的,违约金标准为自第61天起以已交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2018年1月,曾女士收房并向保利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和取暖费。但是保利公司交付的房产持续无法作为公司营业地注册设立公司,经近百位业主到公司维权及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访,保利地产公司才于2018年7月25日解决该问题,期间业主无法使用涉案房产。保利地产公司捆绑销售给业主的地下室被楼板封闭,没有入口,至今仍未打开,无法验收。且涉案房产无上水和下水,燃气管道无法使用,小区内道路施工、公共绿地、园林等施工未完成。
原告曾女士认为,保利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并给业主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业主所购房产规划用途为商业,但是不能作为公司注册地使用期间致使房产无法使用,没有收益。同时存在诸多达不到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违约事实,后果与逾期交付房产的后果一致,故请求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赔偿房产无法使用期间的损失,并赔偿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和取暖费等损失。
海淀法院网指出,其余13个案件的原告依据的事实与诉讼请求与曾女士基本一致,因所购房屋的面积、房产价格不同,诉请标的金额为11万元至82万元不等。
据了解,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该14案,该十四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