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8位证券从业人员去年被罚没7200多万元 某券商营业部总经理独占八成 )
一直以来,“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是证券业明确禁止的规定。
近日,《证券日报》根据证监会通报情况不完全统计发现,2018年全年,28位从业人员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等案件被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共1931.7万元,处罚金额共5281.72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7212.47万元,其中单笔最高罚没金额高达5734万元。监管部门执法严格,处罚力度加大。
去年证券从业人员
处罚案件共24起
上周五,证监会通报了《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对资本市场乱象,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进行了通报。公告显示,2018年全年,证监会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市场禁入50人,同比增长13.64%。
按处罚类型来看,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共56起,操纵市场案件处罚共38起,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共87起,中介机构违法类案件处罚共13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处罚共10起,短线交易案件处罚共13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共24起。另外,证监会还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期货市场违法等50余起其他类型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所有处罚当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处罚是证券业最关注的部分。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者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过,仍有少数人员罔顾法律禁令,贪图不正当利益,最终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证券日报》根据证监会通报情况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年,28位从业人员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等案件被处罚,处罚力度加大。
具体而言,去年全年公布的28名被罚证券从业人员中,除由证监会直接开出的罚单外,广东证监局、山东证监局、安徽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地方监管部门也对违法违规的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了依法惩处。从处罚金额来看,28位证券从业人员共计被没收违法所得1931.7万元,罚款金额共计5281.72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7212.47万元,其中单笔最高罚没金额高达5734万元。
此外,证监会还对部分人员采取了5年证券市场禁入、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其余从业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某营业部总经理屡触红线
被罚没5734万元
28位处罚的从业人员,六成为证券公司营业部人员,包括营业部总经理、客户经理等。除此之外,证券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基金业务部总经理、自营衍生品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也在通报处罚的名单当中,被处罚者以“70后”和“80后”为主。
从罚没金额来看,某证券公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约3亿元,已卖出股票获利约1433万元。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该人员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约1433万元,并处以约4301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5734万元。
除此之外,10万元至50万元的处罚金额的情况较多。
对此,证监会表示,证券从业人员是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参与者,遵法守规是最基本的从业要求,但部分从业人员贪图不正当利益,罔顾法律禁令,淡漠职业道德,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监会将以一贯的严格执法治理行业乱象,督促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