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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一市联合公布2019年度长三角地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网-浙江频道 | 2020-03-25 14:23:24

近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对外公布了2019年度长三角地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据悉,这是自2019年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工作以来,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侵犯消费者权益案、违法口罩案、非医用防护服冒充医用防护服案、利用虚假“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权益案、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年糕案、虚假宣传案、不正当竞争案等。

自2019年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工作以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讨论制定签署《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制定三年具体实施方案,明确11项重点任务和7项量化指标,并在去年8月份“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专项工作组会议上公开对外发布,紧扣无理由退货承诺,充分发挥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作用,协同共建“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消费投诉举报协作机制。

据统计,3.15期间,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共接到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投诉举报2205件(上海308件、江苏1031件、浙江571件、安徽295件),占投诉举报总量比重11%,与疫情初期(春节假期)相比,占比下降63个百分点。主要反映口罩等价格质量问题以及旅游、客运等服务退订纠纷。

疫情发生以来,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同、精准衔接、相互赋能,疫情联防联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复工复产精准有序推进,因疫情引发的消费纠纷和矛盾明显减少。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三省一市将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浙江将立足已有合作基础,在放心消费建设、无理由退货承诺、建立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等11个领域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地区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合作。

此次发布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涉浙江部分包括(排名不分先后):

1、绍兴越城查处14吨伪劣“五常大米”案(报送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袍江某仓库内发现大量印有“五常大米稻花香”等字样的各种包装袋、加工设备、已包装好的大米、已装好未封口的大米以及过期大米等物品。该局对现场约45吨“可疑大米”、几千余只包装袋、十余台机器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仓库内及销售单位共18批次大米进行抽检。

经查,当事人绍兴市某粮食公司,从黑龙江农户收购稻谷,委托五常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加工成大米包装出厂,但当事人不具备生产、分装大米的资质。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自行购进碾米粉碎组合机、日期打码机、枪式封包机、分装机等设备及多款包装袋,雇佣他人将发暗发黄的米打磨后和新米1:1进行混合重新包装成2.5kg五常大米稻花香以及1kg五常大米稻花香,灌装成小包装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共计涉案大米14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规定,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大米以及生产经营设备,并处以65万元的罚款。

点评:

五常大米的独特品质赢得了全国消费者的青睐,享誉全国。本案中经营者不但没有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利用五常大米的良好品质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这里我们提醒消费者购买五常大米时要认清“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统一标志,谨防上当。

伪劣“五常大米”案查处现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供图

2、宁波奉化查处“早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年糕案(报送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宁波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奉化某年糕厂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原料仓库中发现有30袋已拆封并使用完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15袋未拆封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在成品仓库中发现大量标称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29日和2019年6月3日“早产”的水磨年糕。

经查,2019年3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水磨年糕进行抽检,发现其在年糕工艺流程的大米浸水环节中添加脱氢乙酸钠,当事人已生产制成真空包装年糕20656袋。5月28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分别标注“20190529”和“20190603”生产日期的水磨年糕共计19656袋,经检测,发现存在添加脱氢乙酸钠,年糕货值31484元,其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年糕货值29484元。

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该年糕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50.1万元的罚款。

点评:

本案中的生产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严重的隐患,危害巨大。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安危,必须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严监管,从重处罚。

3、金华查获涉案2000万有毒有害的“悍马糖”案(报送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底,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淘宝等手段销售一款声称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糖果(名为“悍马糖”),声称具有保健功效、能有效提升男性性功能。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多种渠道购买样品并开展检测。经过排查,锁定深圳及金华两家淘宝网店销售的“悍马糖”产品,并把在售的5种“悍马糖”产品送检。经检验,确定含有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达拉非的西药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因案情涉嫌违法犯罪,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以成案移送方式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经公安侦查发现,以深圳彭某翔为主共四个层级的犯罪网络浮出水面。2019年10月金华市公安局联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在广州、深圳、东莞、揭阳、苏州等地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共依法刑拘10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6处,现场查获10个品种共计200余箱,总计非法添加药物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糖果类)超2吨。经查,2010年以来,彭某翔等人向上家匡某采购“悍马糖”,并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将“悍马糖”非法销往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20余省市,总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点评:

不法商家将目光盯上有“难言之隐”的人群,利用受害人不愿声张的心理,吹嘘某些食品具有保健功效、能有效提升男性性功能,诱导消费者落入不法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中。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协同,联合办案,一举抓获组织严密的违法团伙,强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要认准蓝色草帽标志和批准文号,要到正规商家购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可轻信“疗效”。

  • 标签:长三角,侵害消费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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