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推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转常规,近日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其中对基金投顾收费可明确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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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意见稿,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应当合理,向客户充分揭示并协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基金投顾机构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一般收费水平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服务。
保护好投资者合法利益是基金行业的永恒主题,基金投顾收费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自然是多方关注的焦点。意见稿约束基金投顾机构低价恶性竞争,这有必要,有服务就应有相应的收入,压低收费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但另一方面,对于基金投顾机构的收费上限,或许也应明确。
事实上,201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5%,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除外。笔者建议,意见稿也可规定设立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上限,但上限要在5%基础上大幅降低,应在1.5%甚至1%为宜。要知道,一般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按年收取1.5%,基金投顾机构或无资格收取比基金管理人更高的费用。
实践中基金投顾费用一般是按年按资产的百分比收取,基金投顾组合按照风险由低到高分成货币增强型、稳健型、均衡型以及进取型,投顾费率从每年0.2%至1%不等,风险越高,投顾费用比率越高,按日计提,按月、季度或转出时收取。有的实行年费制,即在按年收费的基础上附加上限条件,比如每年不超360元,有的规定持有时间越长费用越低,有的规定资产金额越高费用越低。应该说,对基金投顾服务费设立1.5%或1%的上限,符合基金投顾服务收费的实践和现实需求。
笔者还建议,意见稿对基金投顾收费应明确坚持公平原则,收费应该与投顾机构的付出、功劳相对应,不仅对基金投顾机构公平,同时也要对基金投资者公平。规定公平原则,可以覆盖基金投顾业务的一些比较特殊场景,避免重复收费、过高收费。
比如,有些基金销售机构为其客户附带提供基金投资建议,对此,意见稿第35条有“不得就附带服务单独签订合同或者收取费用”等要求,也即此类情形基金销售机构就只能赚销售环节的服务费用、投顾环节的服务就当免费提供,假若投顾服务到位,基金销售量可能更多,销售服务收入自然也就增加,这个规定应该说比较合理,对投资者比较友好。
也有些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此,意见稿第21条的表述为,“应当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基金销售费用收取作出合理安排”。基金销售一般可从基金管理人那里获取尾随佣金等费用,要约束限制基金销售环节的服务收费并不容易,与行业约定俗成的做法也不相符合。笔者建议,对于本类情形,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或可放弃投顾环节收费,主要收取销售环节的服务费用,也即同样可以纳入意见稿第35条规制。
还有的基金公司旗下公司开展基金投顾业务,此前有些案例,基金公司旗下公司对投顾账户中投资本公司自有产品部分对应的规模,不重复收取与规模挂钩的投顾服务费。目前意见稿似乎对本类场景没有做出规定,建议将上述基金公司好的做法上升为行业规定,在意见稿中予以明确。
总之,目前投资者投资基金所涉及的费用名目繁多,有价值的基金投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基民收益,但基金投资中的任何增值服务,都要考虑基民的承受能力,要尽量归并和减少收费,防止过度增加基民负担。(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