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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丈夫最近考虑购房,一家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带着他们去看一处楼盘,在此过程中,王女士的丈夫从1楼摔到了负1楼,腰椎受伤。王女士夫妇认为,是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房屋结构不熟悉引发了意外,而事后中介机构的态度让两人觉得很气愤。
事件
客户摔伤 中介负责人难联系事发前,尊园地产一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到王女士,约他们到昆明市北市区碧桂园云南映象看房。当时,王女士的丈夫和两名中介人员进入小区看房,王女士和另一名中介人员在小区门口等候,不想意外发生了。中介人员告诉王女士,她丈夫在楼梯上滑了一跤,从1楼摔到了负1楼,人躺在负1楼的夹层里,已经不能动了。发现丈夫无法动弹,王女士和中介人员立即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本来以为应该不太严重,但医生检查发现,他的腰椎第二个关节已经骨裂骨折,还凸出来了,现在就只有韧带拉着,腰已经不能动了,医生说要手术,至少要打3组钢针。”王女士说,初步估计,丈夫的前期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王女士认为,该套房屋从1楼到负1楼的入口处没有设护栏,中介人员自己对房屋的结构都不熟悉,就带他们去看房。为了医疗费问题,她多次找到尊园地产的工作人员协商,可对方的态度却让人难以接受。在位于盘龙区永乐巷的尊园地产金洲湾店,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王女士丈夫受伤的问题目前已有专人处理,但并不愿提供联系方式。通过店内墙上张贴的责任书上的电话,王女士联系了该店面责任人,但其表示已不在该店工作,也无法联系上目前的负责人。“那天他动作太快,我们还在花园,他就跑进去了。”尊园地产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带客看房是免费的,未收取任何费用。看房过程中,客户自己的人身安全要自己负责。对于这样的回复,王女士非常气愤,随后报了警。释法
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可减轻中介责任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带客户看房,客户在看房过程中摔伤,中介机构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学好认为,本案中,客户受伤并非任何一方故意造成,而是多种过失因素共同的结果。如果中介人员在带客户看房过程中明知或应知房屋存在缺陷和安全风险,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防范义务的,那么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实施职业活动也是产生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中介人员虽然带客户看房是免费的,但也是提供中介服务的内容之一,作为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带领客户看房时,应提醒客户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实地查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中介人员更应把客户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中介公司在促成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有权向其收取中介费。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中介人员在带领客户看房过程中,保证带看环境的安全,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是中介公司应尽的一项义务。因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防卫措施致使客户受伤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客户对自身的安全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被侵权人存在相应过错的,可减轻中介公司的责任。往期回顾今年高考,这些考生可以加分或优先录取→70批次化妆品停售!油价要上涨!时间就在……树立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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