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昆明市政府公布新版《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明确,除《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预警响应措施外,首次将停学、停运、停工、停产列入预警响应措施,即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中,可视情况实行区域性停运、停工、停产、停课等措施。
明确了62类常见突发事件
(资料图片)
处置主责部门和协作部门
新版的《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与附件8个部分,涵盖了从风险预警到应急处置,再到恢复重建整个应急处置的全流程内容,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应急体系构架。新版《预案》对应急组织体系、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规范,使之与应急资源储备和应急处置能力相匹配。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其中,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病、生物实验室泄漏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预案》具体明确了机构职责。其中,明确了62类常见突发事件的处置主责部门和协作部门,进一步细化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职责分工。加强重大活动应急管理,明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等城市运行保障和社会面突发事件指挥处置工作。
老幼病残孕群体和警报盲区
应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测与预警方面,明确了工作主体,由昆明市应急办(设置在市应急局)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除《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预警响应措施外,首次将停学、停运、停工、停产列入预警响应措施,同时对预警发布手段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等手段,提出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学校、医院、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强调相关企业应为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提供便利。
首次将初判级别作为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标准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案》首次将初判级别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标准,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主体和响应措施、要求,细化了响应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极大提升了应急响应效率。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分别制定了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中,再次明确可视情况实行区域性停运、停工、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设备;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等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同时,增加公众响应的相关内容。预案首次将公众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内容,提出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应急救助过程中要对
特殊群体进行重点关注
恢复与重建方面,健全救助抚恤机制。突出了应急救助过程中,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滞留人员等群体的重点关注。明确了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作为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本单位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的依据,实现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的衔接。
其中,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有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责任编辑:王维娜
责任校对:朱咏梅
主编: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