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江苏南京一员工下午六点准时下班后,被其领导批评不要踩点下班。当事人孙女士称,自己是文员岗位,当天自己已经做完工作,像往常一样六点下班,没想到领导就给自己发了消息,说以后不要让自己六点准时走,哪怕干完活下班后才能关电脑,自己觉得不是很理解。
孙女士不是很理解自己的领导,倒是有一些网友上赶着去理解了,一些评论动辄以 " 职场礼仪 "" 处世之道 " 为由苦心相劝,甚至横生责问:差那一分两分钟吗,多等两分钟再关机又如何,何不顺其意思呢?当心人家以后给你 " 穿小鞋 "!
然而,无论看客们有多精于 " 职场求生 " 此道,也解决不了当事人自己的困惑。看客们说教的理由不少,但无非只是把自己的 " 让步之道 " 强加给他人而已。孙女士之所以有此困境,恰恰是因为她拒绝接受此道,拒绝只为做给别人看的 " 无效加班 ",精神上已经不会让步,行动上显然更不会。
按时下班,何错之有?如果硬要把这上升到什么 " 态度问题 ",那么倒过来推,岂不是非得加班才算 " 正常态度 " 了。这种认识显然是出了偏差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有着清晰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长对应的就是正常工作态度。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企业都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的劳动者有权对莫须有的怠工指责说 " 不 "。
加班可以,但加班要加得 " 值 "。不仅仅为有意义的工作事项而加班,也为合理合规的加班报酬而加班。新闻当事人孙女士所处的情况中,显然没有值得留下的活儿要干,用人单位也明显并不打算为这滞留的几分钟支付额外的加班费。这种 " 无效加班 ",竟然是这位领导所强烈需求的,显然加班未被点破的真正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其个人心理。
加班之所以在部分用人单位成为一种文化,是这些用人单位有意放纵使然,意图在更具竞争力的环境中孕育出更大的收益,因此有意引导职工之间 " 比拼 " 加班时长。有的用人单位看似没有直接安排员工加班,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报销交通费、提供餐费补助等,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加班。然而,用人单位亦有义务保证员工的休息和健康。如员工因 " 主动加班 " 严重损失了休息和损害了健康,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排除总有部分人热爱 " 读懂暗示 ",喜好自我加压,将工作时间或者说竞争砝码一加再加,但无需将这种焦虑挤出来逸散给周围所有人。对孙女士的声援,而非冷嘲热讽,也是为你我的工作环境注入一缕新鲜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