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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动态!“上门听证”解心结 省检察院公开听证彰显司法温度

昆明信息港 | 2022-09-26 20:50:54

近日,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同志带案下访,在会泽县检察院主持听证会,对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由于申诉人居住在会泽县,省检察院选择“上门听证”。经过听证,申诉人徐某某当场表示不再申诉。


(相关资料图)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医生等7人担任听证员。原案承办检察官参加听证,阐述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听证会上,云南省检察院、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景洪市检察院三级院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办案情况。2020年某天,申诉人徐某某与梁某某因为工钱结算问题在工地宿舍两次发生争吵,第二次争吵过程中,徐某某左大腿部被刀子扎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景洪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诉人徐某某不服提出申诉,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徐某某仍不服,以应查清其受伤原因并追究梁某某刑事责任为由,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由于伤情过重,恢复速度慢,徐某某的工作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我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一直申诉就是想得到一个明确结果。”为了解开徐某某的心结,省检察院及时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释法说理化解徐某某心中的疑问。

“我的左大腿被扎伤是事实,刀伤不可能从天而降,请求省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复查,恳请查明事实真相,判定案件责任。”

听证会上,申诉人徐某某阐述了申诉理由、依据和请求,原案承办检察官陈述原案认定的事实、出示案件的相关证据,认为申诉人徐某某受伤时,仅有其与梁某某二人在场,关于徐某某伤情是他伤还是自伤所致二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且经退侦,确实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二人的说法,原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才依法存疑不诉,该决定并无不当。

全面了解案情后,听证员分别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进行针对性提问。在充分掌握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请求的基础上,听证员进行了闭门评议,听证员代表发表了评议意见:

申诉人徐某某受伤的情况属实,但原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伤情形成的原因,且案件也无补充侦查的空间,检察机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同时建议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推动对徐某某的司法救助。

经检察官、听证员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徐某某最后陈述时表示,接受听证评议结果,不再申诉。他说:“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我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了新的理解,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要讲证据的,是要有证据支撑的。我已经申诉两年多了,家庭和生活都受到影响,我的家庭需要我,我不能再花费更多精力在这上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我渡过这个难关,我相信随着我身体的恢复和我的努力,生活会越来越好的。”

“相信”两个字频繁地出现在徐某某的发言中,检察官通过真诚的沟通和释法说理,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通,得到了申诉人的理解和认同,让他对检察官为什么做出不起诉结论,有了“知其所以然”的深层次认识。这场听证会,不仅解开了徐某某的心结,也让徐某某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回应诉求、释法说理,让申诉人真切感受到了办案中的公平正义,依法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会上,王光辉指出,检察机关要多做释法说理工作,做好“定分止争”的下半篇文章,在检察办案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调对接、司法救助等有效手段,用心、用情、用力做工作,合法、合理、合情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要以“如我在诉”的责任心,尽最大努力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疙瘩”,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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