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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 2022-09-26 15:51:01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


【资料图】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坚决确保全省不发生群死群伤

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近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就加强消防安全严管严控的有关要求

公告如下

突出严管严控的重点

消防安全严管严控的重点是:“四名一文一传”(四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一文:文物保护单位;一传:传统村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酒店民宿、室内冰雪活动场所、物流仓储企业、燃气经营使用场所、住宿10人以上经营性自建房等。

重点管控的风险隐患是: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动火用电、违规住人、重点岗位人员消防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等级

各单位要及时制定针对本单位实际的特殊消防管理措施,提高防控等级,逐级逐岗位明确责任和要求。对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问题隐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逐件督办落实整改,不放心的区域部位立即停用,或安排专人看护死守;集团企业、连锁企业要加强消防工作检查调度,落实包保责任;要抽调人员充实值班队伍,带班领导、消控室值班人员、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队员必须在岗在位;要提高防火巡查检查频次,尤其夜间巡查必须落实到位;要细化用火用电管理要求,严禁违规动火动焊、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楼道、单元门厅)停放或充电;消控室值班人员必须保证2人以上在岗24小时值守,熟悉掌握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方法。

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加强古城古镇、“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的检查、巡查(夜查),加强对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用火用电等常见隐患的动态巡防管控,防止养患成灾。

全面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各单位、各社区(村)要及时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亲自带队逐个楼层、逐个区域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关停措施,或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和责任人。

广大城乡居民住户要落实“三清三关两规范”要求,即清理楼道、清理厨房、清理阳台,出门或入睡前关火、关电、关煤气,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规范用火用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行业消防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组织检测一次消防设施和电气燃气管线设备

各单位要组织对消防设施、电气燃气管线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测试,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要进行联动测试,存在故障的立即通知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等专业力量上门维修,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加强性管理措施。

古城古镇、传统村落、工业园区等管理单位要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源、燃气管线设备等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各单位要组织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结合实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员工消防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重点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拉动测试和演练,检修消防装备,配齐灭火器材、灭火药剂和油料,24小时轮班值守,提高初起火灾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因消防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排查整治要求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二)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工地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三)“城中村”、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必须立即拆除。

(四)大型活动现场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一)出租房内使用柴火、炭火、液化石油气等燃料明火做饭的厨房,必须使用实体墙、混凝土楼板、门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厨房以外任何区域不得使用明火。

(二)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三)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完全分隔。

(四)经营性自建房居住区域与其他区域,或居住区域内各房间未完全分隔的,必须砌墙或安装防火门进行分隔。

(五)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六)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七)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二)场所外墙违规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三)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四)出租房疏散楼梯应直通屋面,不能直通屋面的,必须增加竖向梯等辅助疏散设施;通往室外和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得锁闭;通往室外的户门采用电子锁时,必须确保断电后仍能从内外开启。

(五)3层及3层以上且只有1部疏散楼梯的出租房,楼梯间必须采用不燃烧板材、铁门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且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

(六)宾馆饭店、员工宿舍、出租房等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七)“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区域的消防车通道必须有明显标识,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限高杆、水泥墩等障碍物,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建盖任何建(构)筑物、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一)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建筑和宾馆饭店、员工宿舍、居民住宅楼、出租房等有人员住宿的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其他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业人员管理。

(二)商场市场、施工工地等场所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及时清理。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等场所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一)出租房、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文物建筑等场所未配备、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逃生辅助设施和火灾报警装置的,必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到位。“城中村”、出租房集中区域、文物建筑周边市政供水通达的区域,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市政供水未到达的区域,有条件的可采用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供水。

(二)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三)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五)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一)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飞线”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四)“城中村”和员工宿舍、居民住宅楼、出租房等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周边必须设置能够满足租住人员需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有条件的配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与周边的防火间距不得少于6米。集中停放点设置在建筑内或贴邻建筑设置、与其他建筑区域直接连通的,必须采用实体隔墙、混凝土楼板与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并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七、违规用电

(一)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建筑构件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电气线路必须敷设规范、实行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

(三)入户总闸、电表箱必须加装用电保护装置,严禁违规违法拆除或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等。

八、违规动火

(一)现有高层建筑、商住楼等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动火作业;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二)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发现违规动火的,应立即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从事电焊、气焊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三)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个人措施。

(五)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九、违规住人

(一)出租房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超员居住人员必须立即搬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出租方必须立即予以整改,租住人员必须立即搬离,待整改完毕、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搬回。

(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劳动密集型企业、文物建筑等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发现存在违规住人现象的,必须立即清理。

(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居住场所的,必须搬离。

十、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一)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三)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三知:微型站队员要知道消防设施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四会: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一联通:微型站与消防指挥中心、微型站与单位内部、微型站与队员之间要保持联络畅通),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四)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二)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文物建筑必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三)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在岗期间必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应不少于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符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十二、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然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

(二)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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