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昆明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席法庭。
案件回顾被告杨某某在2016年左右,为消除树木对自家农田地庄稼造成的影响,使用工具砍刀将一株翠柏沿根部以上约60公分高的树皮整圈剥落,破坏了整个输导组织的平衡,无法满足林木继续生长、生存的条件,导致翠柏枯死。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翠柏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杨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01上下联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将“一体化办案”落到实处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并与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等行政机关认真讨论梳理,认为杨某某剥树皮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对杨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上下两级联动,依法审查刑事案件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委托专家对毁坏死亡翠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将“一体化办案”落到实处,提升办理民事公益诉讼质量与效果,实现对野生植物资源的有效保护。
02探索生态损害赔偿新模式
让司法有温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只是一种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最终目的。”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杨某某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弱势人群,且年岁已大,无法承担1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
为确保杨某某能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探索“以劳代偿”新模式,使被告从环境的破坏者变成守护者,达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惩治犯罪和功能替代性补偿的双重功效,彰显司法温度。
03当庭调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有针对性地出示了相关指控证据,围绕杨某某剥树皮行为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进行了说明,并就保护野生植物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最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以以劳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野生植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不仅要保护野生植物,也要保护它的生长环境;不仅要约束自我不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也要从消费端发力,不乱采滥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性格局,弘扬爱护野生植物的美德,共同守护美丽的地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