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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意见稿指出,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在价格方面,意见稿指出,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此外,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