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交警事故预防
“减量控大”专题
警示案例
(资料图)
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适时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5日,吝某峰驾驶云A93XXX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吴某臣、赵某豪,由宜良县驶往石林彝族自治县。15时10分许,吝某峰驾车沿宜良福昆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2460+750M处,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遇赵某全驾驶云A6XXX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载生物质颗粒10200Kg,超载率925%,迎面驶来。两车避让不及,云A93XXX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滑,其车身右侧前部与云A6XXX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部相撞,致赵某豪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豪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并挤压窒息损伤死亡)、吴某臣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臣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吝某峰受伤(经法医鉴定,吝某峰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两车受损,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范某云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云APXXX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因雨天路滑其所驾车头部与云A6XXX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碰撞,致两车受损。
事故原因分析
第一阶段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吝某峰驾驶机动车跨越路中双实线超车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全驾驶货运车辆超载运输货物上道路行驶为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此吝某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全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下步,吝某峰将由宜良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第二阶段财损事故发生的原因:范某云驾驶准驾不符的机动车在雨天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确保与事故停放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此范某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全无责任。
此次事故暴露出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吝某峰违反道路禁止标线的指示通行;二是吝某峰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上坡左弯道路上行车时超车;三是赵某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超过核定载质量上道路行驶;四是范某云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与事故车辆保持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交警提醒
虚线可跨越,实线不可跨
货车也不能超载上路
这是每一位驾驶人
都应该知晓的交通常识
希望每一个小伙伴都能以此案为戒
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同时
雨季来临
希望小伙伴们提升安全行车意识
保持距离,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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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警
素材来源:事故处理大队
设计:杨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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