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讲坛第五讲继续开讲,执行员杨凯针对执行异议相关知识进行了讲授,全体执行干警踊跃参加执行能力提升讲堂。杨凯同志主要从执行异议的种类、区别及执行实务中几种常见的执行异议情形分三个方面讲述了执行异议相关知识,并就其在处理执行异议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和交流。第一方面根据我国民诉法,执行异议可以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实体异议两大类,执行行为异议是针对法院执行措施提出的异议,执行实体异议是针对法院拟处置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实体权利争议而提出的异议。第二方面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实体异议主要有以下区别:1.
针对的事项不一致。前者针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是形式上的异议,后者针对标的物所有权异议,是实体方面的异议;
2.提出主体不一致。前者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何为利害关系人,法律也有相应的界定,包括轮候查封权人、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执行协助第三方等,而后者提出的主体只能是对法院拟处置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
3.审查程序不一致。前者遵循执行裁判团队裁定,不服后向上级法院复议的路径,后者遵循执行裁判团队裁定,不服的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路径;
4.对执行程序影响不一致。前者异议审查期间执行程序不停止,后者异议审查期间执行程序虽然也不停止,但是针对有异议的标的物,法院不得处置,也就是针对该标的物的处置程序需要停止,包括腾房、询价、拍卖等程序都应该停止;
5.提出的截止时间不一致。前者是在执行结案之前提出,后者是在执行标的物成交之前提出。
第三方面杨凯同志总结了执行实务中几种常见的执行异议情形及处理思路:1.案外人购买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或车辆,但未办理过户,面临法院腾房拍卖时提出的异议;2.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或者网络询价报告提出的异议;3.被执行人凭唯一住房想排除法院执行提出的异议;4.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业主提出的执行异议;5.承租人依据租赁权拟排除法院执行而提出的异议。针对上述异议,承办人应限定时间让异议人提出相应证据,并依照相应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证明要点,做到释法明责、规范高效。
供稿:执行局
一审:薛志婷
二审:刘俊钦
三审: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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