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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