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该如何界定常某入职之初,公司邮件告知18点至21点是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加班时间。入职后他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常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常某考勤记录,扣除其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3.2万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的情形,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工人日报)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