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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争抚养权时“重女轻男”?法官这样判!

昆明信息港 | 2022-03-28 13:51:15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增高孩子抚养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离婚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时“重女轻男”的现象日益突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中心法庭依法办理了2起该类案件

案例一

庞某与胡某离婚过程中,女方胡某诉称要取得小女儿的抚养权,放弃儿子的抚养权,理由是男孩子花费较高,长大以后结婚时还要帮他买房以及支付彩礼等,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而男方庞某则称男孩子不听话,难教育,他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2个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且女方在外省,太长时间没有和孩子在一起生活,最终,法官判决2个孩子均由庞某抚养,胡某每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案例二

李某与杨某离婚过程中,女方李某坚持诉称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她既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也不能给孩子成长提供帮助,女儿跟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男方杨某则认为女儿还小,跟他一起生活能够建立起感情,儿子已经长大并且之后成家还需要投入更多,他没有能力负担。

经审理,法院最后判决儿子由杨某抚养,女儿由李某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

释 法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有关子女抚养案件中,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判:1. 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哺乳,母亲能更好照顾孩子;2.孩子到2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会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男方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7.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一般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标准的前提下,还会询问未成年子女对归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的意见。

法官提醒,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是在确认抚养权归属,支付抚养费之后就能对孩子不管不顾,给孩子留下心灵创伤。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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