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繁忙的春耕备耕
一边是亟待处理的纠纷
……
一起改变承租房屋设施案的
当事人经再三考虑
决定到法院寻求帮助
案情
擅自改变承租房屋设施被起诉
不久前,原告罗某甲、罗某乙诉被告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名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况某支付欠付的租金16666.66元、拆除房屋补偿2.08万元以及房屋各项损坏赔偿金4.33万元,并负责修复损毁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接到案件后,永仁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对案情进行梳理时,得知况某系外地人,已搬离承租房屋数月,现已到外地务工。为妥善解决纠纷,法官展开实地调查走访,发现出租房屋附属设施多处损坏,部分房屋已被况某拆除,而况某在房屋外还添加了一些设施。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及时与况某沟通交流,最终况某答应承办法官尽快赶回配合解决纠纷。
调解
解除租赁合同 赔付1.86万元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8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农忙时节让我在家门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不必来回跑就解决了烦心事,让我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春耕生产,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调解结束后,当事人激动地对法官说。
·释法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更改或增设他物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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