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原是某教育公司员工,任职期间掌握公司具有竞争力的商业秘密等信息。李红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教育公司同行业的某软件公司。教育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 经审理认为李红的行为违反其与教育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判决李红支付教育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京法网事 离职后还得赔原公司10万?因为违反了这项约定 离职后还得赔原公司10万?因为违反了这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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