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持续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景洪市公安局以“风险隐患大清查大排查大整改工作”为抓手,持续深入辖区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清查整顿工作,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近日该局先后在辖区内查获4起房东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租客信息案件↓↓↓案 例
房东未按规定登记租客身份信息
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曼景兰村开展集中清查整治工作中,查获一起房东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租客信息案件。
经查,该房屋房东岩某在租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也未向网格、社区及派出所报告。岩某未执行西双版纳州《关于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及景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管理及行业场所管理的通告》要求,及时履行登记、申报义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对岩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工作时,发现房东龙某未将出租房间内实际入住两名客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且未按规定录入租客信息。随后,民警依法将龙某传唤至江北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当日17时许,该所民警又先后发现房东罗某、王某未将其出租房间内实际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且未按规定录入租客信息。随后,民警依法将罗某、王某传唤至江北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依法查明,龙某、罗某、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龙某、罗某、王某3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释 法
出租人是出租房第一责任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是法律要求,也是出租房主保护自身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景洪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合执法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出租房及行业场所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出租房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信息不明、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严格落实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并及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报备,切勿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人员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醒 有人要租房时 房东该这样做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不履行上述责任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无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派出所。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或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履行上述责任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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