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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捡到钱包不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昆明信息港 | 2022-03-15 09:06:33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干警张荣到武定县出差,在返回住处途经武定湿地公园时捡到一个钱包,里面装有现金500余元、身份证、社保卡及银行卡等贵重物品。“失主发现现金和证件丢了,一定焦急万分。”考虑到失主丢失物品后的心情,张荣急切地想把钱包归还失主。张荣一边向在公园散步的人询问,一边联系武定县法院,请求帮忙寻找失主。通过包内身份信息,在武定县法院和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捡到钱包第二天,张荣与失主取得联系并归还了失物,失主激动地夸赞张荣:“拾金不昧,品德高尚”。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荣捡到钱包后,就与失主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关系。作为拾得人,张荣有报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当然也有一定的费用请求权。可见,“拾金不昧”是基本的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如果拾得人捡到钱包或其他贵重物品拒不返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涉及犯罪的,根据遗失物价值大小,将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拾得物损失或灭失的,拾得人还要进行赔偿。所以,大家应当弘扬拾金不昧、诚信善良的美德,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返还给遗失人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置,切勿私自侵占或随意处置他人遗失物品,否则可能面临赔偿甚至触犯刑法。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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