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山东一女子协助婚外情男子,猥亵并强奸自己13岁女儿,后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获刑四年半,其婚外情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七年。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10月,男子吴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将被告人段某加为好友,后双方经过聊天,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吴某知道段某的女儿被害人刘某1(2005年10月11日出生)年龄为13岁。2018年11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在和被告人段某微信视频聊天过程中,多次提出、利诱并指使段某将手机摄像头对着被害人刘某1,并让段某脱掉刘某1的衣服,观看刘某1的裸体和隐私部位。2019年2月,在段某家中,吴某提出想和段某女儿发生性关系,段某表示只要给她500元钱就行,吴某答应给钱后,二人共同强行脱光刘某1衣服,段某按着女儿的手不让其反抗,后吴某强行与刘某1发生关系。
事后,吴某多次给刘某1发红包并威胁其不准说出侵犯她的事实,否则就杀害刘某1父女。而母亲段某也多次给刘某1现金、发红包安抚,并以说出去丢人,如果说出去她就杀了刘某1的父亲,或者吴某会杀了刘某1父女相威胁。
2019年8月初,被害人刘某1的姑姑得知被告人吴某、段某多次对其猥亵后,于2019年8月12日带其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段某、吴某抓获归案。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和吴某强奸和猥亵刘某1的事实,但当庭否认有犯罪行为。吴某到案后始终否认有强奸和猥亵刘某1的行为。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采取胁迫、利诱手段,观看儿童裸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段某为被告人吴某实施强奸、猥亵儿童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吴某利用段某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便利,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和猥亵,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猥亵儿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段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段某均身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相关法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