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火箭”“别墅”……如今的直播平台上,粉丝打赏的“礼物”种类不胜枚举。这些用真金白银买的“虚拟礼物”具有货币属性吗?记者近日从南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宗经纪合同纠纷案时,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收入,通过冻结粉丝给主播(即被执行人)打赏的“礼物”、限制主播变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粉丝礼物、平台币填补1100万元“窟窿”
黄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和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化公司)因经纪合同发生纠纷,南山法院判决黄某支付文化公司经纪报酬、违约金、利息等共计13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判决生效后,黄某迟迟不履行义务,文化公司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仍消极对待,文化公司迟迟拿不到执行款。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最终扣划黄某名下银行账户200多万元存款,可仍有1100万元的“窟窿”没补上,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20年10月,文化公司向南山法院提供线索称,黄某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获得高额直播收益。除基础合作分成外,黄某还有直播间的“礼物”分成,由科技公司以平台币的形式发放到黄某直播账号,次月黄某便可提现。这些直播“礼物”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法院是否可对这些“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研读相关法律后审慎确定了执行思路:黄某在直播平台的平台币、粉丝礼物等网络虚拟财产属法律规定的个人收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官火速冻结黄某在直播中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并禁止黄某在科技公司名下直播平台进行变现、提现。不久后,黄某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积极联系文化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还款义务。目前,该案已成功执结。
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记者了解到,关于虚拟财产的问题,早在Q币时代就提出来了,后来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提供判决依据。在互联网产业发达的深圳,当事人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在原告江某鑫和被告施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两人系网络游戏中的好友。他们达成交易,施某通过微信及YY语音下单购买游戏中所需的点券、点卡、装备材料等。双方确认货款数额后,江某鑫通过游戏账户直接向施某游戏账户发送相关确认的虚拟物品;施某在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给江某鑫。然而,施某自2018年初至同年6月9日累计欠款7.4万元,江某鑫把施某告上法庭。2020年3月31日,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原被告交易的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将其认定为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支持了江某鑫的诉讼请求。
在南山法院审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中,游戏元宝等虚拟财物同样受法律保护。2018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王金某、王某国在玩手游时发现,游戏充值平台1元可兑换10个游戏元宝,而使用外挂软件修改游戏充值的参数,充值可翻倍。他们二人便通过该漏洞给自己充值,或帮助他人充值获利。记者了解到,南山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金某、王某国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000元、1000元。
如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可以直接适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了,其法律效力高过司法解释。《民法典》总则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提出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继承编以“合法的财产”一言以概之,删除了此前对遗产的列举,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比特币、游戏装备,以及QQ、微信、微博中具有财产利益的虚拟财产可纳入遗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