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上海88岁老伯将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主”的报道引发网友关注。
马老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后来儿子也在家中意外猝死。儿子去世时,从追悼会到落葬,只有楼下水果摊摊主小游陪伴老人,后来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后昏迷不醒,也是小游发现并把他送到医院,陪伴照顾他直到康复。
儿子去世后,老人让小游一家五口住进自己家里。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同时决定将自己300万房产都留给小游。
那么,到底什么是意定监护?哪些人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意定监护人是否有权利使用和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老龄化社会下应运而生的“意定监护”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有关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前者更符合现代社会“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实施,意味着“意定监护”这一概念第一次在我国从理论变成现实。《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同样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独居的老人一旦出了什么事,送到医院要做手术,没有监护人签字,是很麻烦的事情。还有的老年人,他想住养老院,也需要预设监护人签字。”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透露,老年人来办意定监护的情况是最多的,在其工作的公证处大概占80%以上。
李辰阳表示,办理意定监护的过程中,监护人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具有血缘关系以及感情基础的监护人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却很难实现。在他经手的案例中,大部分孤寡老人公证的监护人都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在我国老龄化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老年人中的失能失智者、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等都需要他人的监护。我国不仅老龄化严重,而且老年人健康状态也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我国在当前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时期,青壮年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流动,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外出务工就业,无法在家履行对父母的养老义务,导致传统家庭结构遭到冲击,需要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介入。
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来说,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程序包括:订立意定监护合同、登记意定监护合同、选任意定监护监督人。首先由当事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然后再由公证机关或法院等机构登记意定监护合同,被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选任监督人。
成年意定监护人的权利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来享有和行使,主要涉及被监护人身体照顾、财产管理和诉讼代理等方面。具体来说:
其一,人身照顾包括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照顾、疾病医治护理、精神抚慰等;
其二,财产管理主要指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保护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监护人应该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并将被监护人财产的收益交给被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或直接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和财产管理上;
其三,当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海老伯将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主”的报道中,有网友误以为是因为年轻摊主成为了老人的意定监护人,所以才继承了老人的所有遗产。李辰阳表示事实并非如此,在进行公证时工作人员并不会向监护人告知被监护人的遗嘱内容,“因为我们不希望监护和遗产挂钩,如果对于那些有歹意的、不善良的人,会加速老人死亡,这样他(监护人)可以早点拿到遗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表示,意定监护人享有的只是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其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换言之监护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管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财产所有权仍然属于被监护人。“报道中老人愿意把房子给年轻人,不是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享有的,而是老人自愿赠予的。”鹿静律师解释道。
另外,意定监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禁止受让代理权限范围以外的财产、接受监护机构的监督、在监护终止时的财产清算报告及财产返还或者移交等。
当前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
“一旦建立了监护关系,某些时候监护人就掌握了被监护人的‘生杀大权’,所以监督机制也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一个必要环节。”李辰阳表示,监督人最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专业从事社会监护的组织。目前在没有监督人的案例中,实践上是由公证处承担公共监督职能。据鹿静律师介绍,此前上海有居委会工作人员代表居委会成为第三方监督人的案例。
多位公证员都表示,当前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在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公证员会向当事人阐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等。
由于前来办理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多是老年人等群体,公证员在办理意定监护时会提醒再找一个人作为监督的角色。但是李辰阳称在其经手的诸多案例中,许多委托人出于对监护人的信任表示不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案例,大概占到90%”。
李辰阳认为,目前我国对于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不够详细。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内容,但对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问题未作系统完备的规定。因而,在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或怠于监护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等情况发生时,难以对被监护人进行及时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