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的一个夏日,因建房纠纷,27岁的程美枝被同村村民王氏父子殴打致死,行凶父子分别被判14年和12年。陷入失去至亲痛苦的程家人,在数月后竟然发现王氏之子王某并未入狱服刑。
自此,程氏两代人“接力”反映问题。然而,一封封投递出的挂号信件,却犹如石沉大海,少见回音,直至2020年9月有媒体曝光了这一蹊跷事件。
目前,安徽休宁县委县政府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一个个谜团正有待揭开:杀人犯有没有入狱?何以保外就医?“一保到底”合法吗?新华每日电讯记者对此进行了独家调查。
建房纠纷引发的命案
在位于皖南山区的休宁县板桥乡板桥村,程桂盛一家是人丁兴旺的大家庭,共养育8个子女,程美枝排行第6,是哥哥姐姐疼爱的“小妹”。
然而,1995年的一个夏日,程美枝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7岁。因建房纠纷,同村村民王氏父子(子:王某),手持钢钎将她殴打致死。
谈起这件命案,王某在接受记者独家采访时说是“事出有因”,因为程家一直干扰其和家人建房,“地是我自己的地,当地政府处理过好多次,但对方一直占着”。
就在惨案发生的数月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两家之间的建房纠纷作出判决,认为程家对王家“建房施工进行阻挠的行为是错误的,应立即停止侵害”。
这一判决,因为程桂盛和家人认为“王家在法院有人,判决不公”,并未能平息两家人之间的矛盾。
“我听到消息赶到时,看到妹妹躺在地上,身上有很多血。”程新平是家里兄弟姐妹中的老大,回忆起25年前的那一幕,他说一辈子都忘不掉。
经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氏父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程家认为这一判决过轻,很快提出上诉,后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休宁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1996年11月,休宁县再审此案后认为“原判决对俩被告人量刑确实偏轻,应当适当从重处罚”,判决在王氏父子原有刑期基础上各增加两年,即王某父亲获刑14年,王某获刑12年。
杀人犯服刑期现身县城
身高1米5左右的程美枝,一头短发,性格开朗,因是小妹,深受家人疼爱。“有好吃的,都想揣回去留给她。死的时候,还未婚未育,太惨了。”在程新平粗糙的手中,妹妹的遗照被擦得锃亮。
当程家上下沉浸在痛失亲人的悲伤中时,却发现王某竟然没有入狱服刑。据程家人回忆,1997年初春,接二连三有村民跑去和程家说看见王某。程桂盛起初不相信,直到家人们相继亲眼看见。
“在县城撞见他(王某)在摆摊卖菜,我当时很气愤,气得攥紧拳头,可又不敢上前,怕发生冲突,想着通过法律途径再申诉。”程新平说。
板桥村多位村民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服刑期间,王某曾回过村庄,并且在外结婚生子。
按照正常程序,在法院判决后,王某应从被羁押的休宁县看守所,投送至安徽省九成监狱服刑。但事实如何呢?
记者核实发现,九成监狱的确没有王某的收监记录。
根据安徽省监狱管理局2003年8月出具的一份查询结果显示,王某在终审判决后,因肾积水被当地法院批准保外就医,未向监狱投送。2001年,王某保外就医结束后被公安部门收监,并向九成监狱投送,因所犯疾病,九成监狱不予收监,后经法院批准,再次保外就医。
记者向休宁县委政法委核实获悉,王某在等候审判、等候保外就医期间,曾被看守所羁押共计一年多时间。除此,确未入狱服刑。
保外就医之谜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王某1996年、2001年两次申请保外就医时,所填病因分别为“右肾中度积水、胆囊炎”“右肾小结石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
“都是同村人,以前没听说过他有病。如果真的病情严重,又怎么会很快顺利结婚生子?”程家人百思不得其解。
王某所患疾病若为真,能否保外就医?
依照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2014年失效),保外就医应为四种情况之一:“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多位肾内科、泌尿科医生分析,从目前资料来看,王某所患疾病并未达到保外就医标准。
一位三甲医院肾内科主治医师说:“轻度乃至中度肾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一般医生随访观察即可。如伴有高热、梗阻、血尿等急性症状,需要干预治疗,但都没有致命性,生活自理更不是问题。”
事实上,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王某的保外就医申请,休宁县人民法院2001年时曾拒绝过一次,只是很快逆转了态度。
2001年2月,休宁县公安局以“右肾多发性结石,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为由再次提出将王某保外就医,被休宁县人民法院拒批。
在不予受理的函件上明确写着,“罪犯王某一直被你局保外就医,这期间王某保外就医的考察也是你局执行,为此你局要求给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然而,就在被拒批的1个月后,休宁县公安局再次提出保外就医,理由是当送犯人至九成监狱时,入监检查也认为其病情不宜关押。
这次,休宁县人民法院批准了申请,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记者查阅后发现,这项内容为: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何同一种病,依据同一部法律,法院态度大不同?
休宁县一位从业25年的法官认为是一种“妥协”,“监狱拒收,法院也只能就给批了,总不能让犯人一直在看守所待着,看守所人力、条件都有限,总要有个地方去。”
脱管之下的“一保到底”?
王某被判刑12年,却未入狱服刑一天。这样“一保到底”是否合法?
据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即使“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符合保外就医,也要“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在多位法学专家看来,一保十数年确属罕见,质疑其中存在违法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即使是“一保到底”,这十余年保外就医的流程也不规范。
上述《办法》明确,一次批准的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需要收监;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需要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分析说,“这意味着,12年刑期最少要办6次保外手续和6次延长手续”。
然而,根据休宁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提供资料,目前只有1996年、2001年两次保外就医申办材料。休宁县委政法委表示其余材料,因年份已久,正在努力查找。
“如果缺少这些申办与补办手续,无疑是违法违规的。”刘昌松说。
据上述《办法》,保外就医期间,公安机关等部门还有日常监督考察的职责。然而对于此案的相关履职证据,地方同样表示仍在查找中。
休宁县公安局一位内部人员说,一方面行政区划调整给资料查找带来难度;一方面上世纪90年代,交通不便加之基层警力不足,存在履职不足可能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认为,“一保到底”反映出执法可能存在瑕疵。
父子“接力”追问
程美枝的意外去世,成为程家人心中无法愈合的伤口。逢年过节,全家人围在一起吃饭时,总会多添一个座位和一份碗筷。母亲王氏更是难以走出失去女儿的痛苦,每天以泪洗面,最终哭瞎了双眼。
自1997年发现王某未入狱服刑,程桂盛多次向省、市、县三级法院及信访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直至2012年去世。
那也是个夏日。躺在医院病床上的程桂盛,知道自己所剩时间不多,将儿女们叫在一起,再三嘱咐着,一定要继续反映,“为我这个女儿讨回个公道”。
捧着父亲遗留下的厚厚一沓信访举报材料,程美枝弟弟程列平开始“接力”。
程列平拿出一摞摞挂号信函收据,仅从2019年至今,他寄送至各个单位的挂号信就有38份。
不过,这些询问多数未收到明确回复,个别被答复“未发现违法行为”。如,在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对程列平信访举报材料的回复中,称“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九成监狱在决定王某不予收监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跑了这么多部门,我也是没有办法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给他们(家人)一个交代。”采访中,50岁的程列平忽然失声痛哭。
在刘昌松律师看来,本案究竟是另有隐情,还是各执法环节全线“失灵”,至今仍然存在许多疑团待解:在决定将罪犯监外执行时,法院是否严格把关?监狱拒收是否合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日常监督考察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为保外就医引入外部监督
记者从休宁县委政法委获悉,目前,休宁县委县政府已成立联合调查组,省市两级政法委也已介入,将尽快查明事件真相,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
王秀梅建议,调查此案时,究竟是罪犯有意串通相关部门为之,还仅是执法人员疏于监管而起,一定要明晰各方责任。“如果是执法人员疏于监管,责任赖不着当事人。但如果是当事人参与共谋,那就要共同处罚。”
“纸面服刑”事件是公平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的大敌,社会危害性极大。
当前,针对保外就医管理,立法层面已在不断完善,如2014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比1990版细化了病种类别。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刘昌松建议,建立严重疾病范围的动态更新机制;引进外部监督机制的疾病鉴定“复核委员会”,如医生、律师、人大代表等参与;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落实和相关问责,如建立每半月一次的随访报告制度。
但立法是基础,执法更关键。
记者注意到,1990年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曾明确指出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如“‘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等。
1998年时,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也曾联合下发文件,称黄山市保外就医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审批不严,条件偏宽;二是越权办理保外就医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管理失控。”并要求,加强保外就医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专家分析认为,联系日前曝光的多起“纸面服刑”事件可见,痼疾难改。建议尽快对保外就医做次“全面体检”,通过清理、整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内外监督。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督查,详查每一个环节的相应依据,发现渎职滥权的,绝不姑息。(记者张紫赟、周畅、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