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10日披露,该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邹某猥亵儿童一案,以被告人邹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禁止被告人邹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
2018年5月,被告人邹某与他人合伙开办长汀某教育培训补习班。同年10月,被害人花花(化名,未年满十四周岁女童)报名参加该教育机构的辅导补习班,被告人邹某负责对被害人花花进行“一对一”辅导。11月下旬的一天,被害人花花在课间休息时玩游戏,被告人邹某坐到花花身边,并伸手捏摸花花的胸部,花花感到害怕将被告人邹某的手推开。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花花向母亲哭诉了被猥亵的经过,花花母亲报警。长汀县公安局接警后,口头传唤被告人邹某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向公诉机关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一时冲动行为表示忏悔,请求缓刑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满足自己性刺激为目的,强行捏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胸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邹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要求缓刑处理的意见,因被告人在负有特殊培训职责情况下,对未成年实施猥亵犯罪,极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该意见不予采纳。综合以上情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