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近日,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宣判受到舆论高度关注,其对全国同类案件审理的示范意义成为热议焦点。截至10月16日,由@人民日报主持的微话题#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被判6个月#阅读量达1833.4万次。
舆情要点
10月15日,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月1日的下班晚高峰,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在一名未成年女孩旁坐下,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女孩胸部。女孩挪动身体躲避,他纠缠不已,仍不断伸出“咸猪手”。接着,又以同样方法“袭胸”另一名女子,被女子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8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
据悉,近年来上海市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案件基本都作行政处罚,没有刑事判决的先例。该判决被媒体报道后,快速传播,在舆论场引起轰动。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澎湃新闻等媒体纷纷转发。随着舆情发酵,网民一片叫好,表示“干得漂亮”“建议全国推广”。与此同时,主流媒体也陆续发布评论,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表示:这恐怕是流氓色狼最坐立难安的一天。四川在线表示,对公共领域交通“咸猪手”案件的处罚,可以说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媒体观点选摘
● 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彻底斩断色狼的最后一丝侥幸
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文章普及“防狼知识”,教女性预防和应对类似事情的发生。上海公交“咸猪手”第一案中,正是第二位受害者的当众质问,让色狼落荒而逃,最终落入法网。但是必须要看到,“防狼知识”不是每个人都能掌握,更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防狼”的重任不能全压在女乘客和见义勇为的群众身上——上海的这个“第一案”,让大家看到司法机关敢担当敢作为的血性一面。
“在公共场所当众”,是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加重情节,在上海的公交“咸猪手”第一案中,司法机关将这个条件作为入罪情节,直接把嫌疑人判了实刑。通过案件的审理,不仅说通了法理,更说通了道理和情理——要打就把“色狼”一次打痛,办理一案、威慑一串、教育一片。
● @人民日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咸猪手”获刑,活该!连未成年人都敢“染指”,尤其恶劣。与口头教育或行政拘留相比,此次判刑更有震慑意义,也彰显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决心。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对强制猥亵等行为,法律不会纵容!猥亵之徒见不得光,受害者遇“袭”,可以勇敢站出来。
● 四川在线:用严惩保证女性出行安全
这次对公共领域交通“咸猪手”案件的处罚,可以说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也用严惩来维护女性的出行安全。
对于经常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女性来说,对于偶然遇见的“咸猪手”深恶痛绝。但是,考虑到自身影响,以及一些女性内心胆怯,导致许多作恶者往往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有些女性即便当场反击,作恶者往往最终收获的也仅仅是治安拘留。也正因为如此,类似的事情总是反复出现。保护女性的安全出行,往往也考验了整个社会对于这类事情的容忍度。虽然,公众对于这类行为深恶痛绝。但是,要想真正杜绝类似的情况再度出现,就需要法律上的发力。此次,“咸猪手”被判刑,无疑会对类似的行为敲响一个警钟。保证每一个女性的安全出行,法律也会长出牙齿。
网民观点选摘
● 严惩大快人心(48%)
@渔阳不见:这种人就应该受到严厉处罚,不疼不痒根本不当一回事。
@春秋大梦可以有吗:真是大快人心,如果不给这些人以严厉惩罚,他们就不知道收手。
● 建议全国推广(35%)
@追忆樱花:上海带了好头,建议全国推广。
@阿郎的故事:开了个好的先例,让那些“咸猪手”不敢伸手。
● 弘扬了法治精神(15%)
@周晨阳:支持,这既弘扬了法治精神,也增添了社会大众的安全感。
@全员闭麦:这也给一些遭受“咸猪手”侵害的人站出来的勇气,法律会为他们撑腰。
舆情观察
该案判决出来后,舆论一片叫好,认为法院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为那些受害人主持了公道,更对这类不法分子予以震慑。与此同时,也呼吁全国都能推广上海的做法。
近来,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法分子偷拍、猥亵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侵犯行为,不仅损害了女性出行的安全感,一些受害者甚至因此产生了心理问题,要求严惩的声音一直不断。在部分城市,公安机关还专门成立了“猎狼小组”,一些“地铁色狼”“公交咸猪手”被抓的消息屡见报端。然而,在处罚上却面临尴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的嫌疑人视情节处拘留5至15日。基于此,不少嫌疑人都是累犯。有人指出,这样不痛不痒的处罚,实际上对这些人是一种变相纵容。上海这起“咸猪手”案判决出来后,舆论普遍认为,这才是应有的处罚,法律,理应成为斩断“咸猪手”的利刃。
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猥亵行为的处罚均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的是一般的猥亵他人,而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强制猥亵不同于一般猥亵行为,在于其行为的强制性。因此,对猥亵行为的认定是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是判断其法律适用的关键。此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猥亵儿童,依照相关条款要从重处罚。显然,以强制猥亵罪制裁“咸猪手”行为,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包含的情节严重的特征,入罪的门槛决定了只有手段特定、情节恶劣的“咸猪手”行为才能入罪。
不可否认,此次上海的判决的确有显著的示范意义,对其他地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强制猥亵这一罪名具有指导性。同时,也应看到,对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咸猪手”现象是否该入刑,也不宜扩大化——“咸猪手”当治,但到底是该接受治安处罚还是入刑,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由司法部门综合各方面情节综合考虑。基于此,建议司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公共场所实施“咸猪手”的入刑标准和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依据。
“咸猪手”入刑,显示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公众在点赞的同时,对其报以更大的期待,是对社会法治进步的强烈渴望。相关部门在致力办案的主责主业同时,也要加强舆情素养,听取民意,针对民众关注的法律问题做好普法沟通,增强社会安全感,进一步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舆情分析师 杨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