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正在为父办葬礼,一些人却聚众用喇叭高喊“还钱”,并播放歌曲《好日子》,这样的表现,无疑令人厌憎。8月27日,山东省首例“软暴力”案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个在别人葬礼上播放《好日子》的团伙首脑张帅,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团伙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年不等。
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主张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没有错。但是,追债虽然合法,但却不能逾越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一旦出格,就会演变为对他人的一种伤害。人家在办丧事,你去播放《好日子》,这显然让人难以接受。其行为不仅是对当事人情感的冒犯,对社会而言,也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侵害。
聚众追债,私宅喧嚣,显然不同于一般性的经济纠纷,而是一种加于他人的暴力。这种暴力尽管与习惯性认知的伤害人身体的暴力有区别,因此被称为“软暴力”,但其对人精神的伤害,同样会产生恶劣影响,让人深恶痛绝。
任何事情,都有相应的解决之道,不能恣意随性。欠债归欠债,讨债归讨债,但个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够因为欠债而被随意侵夺。如果类似行为得到宽宥,则这个社会赖以存续的基础性秩序就有可能遭到损坏,公民也很难获得预期的安全感。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依法惩处施暴者,值得肯定,这也传递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只要是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扰乱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均可认为是“软暴力”犯罪。
事实上,类似这种以“软暴力”方式讨债的做法,在民间并不鲜见。2018年,江苏苏州警方打掉了一个“软暴力”涉黑团伙,首犯龚某某被判有期徒刑20年。因为父亲生病急着用钱,江苏常熟吴女士2014年借了3万元高利贷,由此开始了被讨债的噩梦。3年多时间里,讨债人采取尾随纠缠、强行拦截、辱骂威胁、堵门锁眼、吐口水、到她丈夫工作单位门口蹲守等方式,逼迫吴女士一家还钱。据披露,这个团伙以类似手段在苏州常熟地区为害多年,受害人多达数百人。
之前,因为法律文件尚未对“软暴力”有明确规定,很多类似恶行并没有得到及时惩处。及至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自此,处理“软暴力”案件才算有了依据。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特别明确,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能否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比如,前述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等等。
一个文明的社会,人们的行为都应遵循相应的制度与法律,任何“私刑”都决不可能得到法律的默许,所谓的“软暴力”也不例外。对此,不论是讨债者还是抱有其他目的的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免触犯刑律,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