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从青藏高原往北,沿祁连山、贺兰山、阴山至大兴安岭,辽阔壮美的草原是天然的绿色屏障,为我们阻挡祖国边疆的万里风沙。那无边无际的绿色,随着古老的诗词吟唱,始终在人们心头萦绕。
国家林草局日前公布了敕勒川等39处首批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名单,标志着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正式开启。这种新型的草原保护利用模式一经推出,即受到各方面关注。
为何要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当草原功能从生产为主转向生态为主,如何保障农牧民和地方发展利益?未来将怎样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新华社记者进行了深入调研。
保护草原,是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的首要任务
国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司长唐芳林介绍说,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的“皮肤”,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与森林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安全屏障的主体。草原还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广大农牧民生活的家园、草原文化的重要载体。
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黑龙江等大江大河的源头都在草原,黄河水量的80%、长江水量的30%来源于草原。我国草原上分布着1.5万余种野生植物,包括200余种我国特有的饲用植物,6000多种药用植物,如冬虫夏草、雪莲等。草原上还生活着2000多种野生动物,有野骆驼、野牦牛、藏羚羊等。
长期以来,由于对草原管理重视生产功能高于生态功能,开发利用过度,加上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部分草原出现退化、沙化、盐碱化现象。如何处理好草原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草原保护力度,实行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财政奖补政策,草原生态明显好转,但整体依然脆弱。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是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的基本原则。”唐芳林说,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设立后,将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在维护草原健康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可持续的利用活动,杜绝区域内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征滥占等破坏草原行为。
草原功能从生产转向生态,靠什么调动农牧民与地方积极性?
调研了解到,对创建国家草原自然公园,一些地方存在不少顾虑,包括是否允许放牧,对生态旅游、草业及其他生态产品的相关限定。这直接影响到地方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的积极性。
草原自然公园是指具有较为典型的草原生态系统特征、有较高的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示范价值,以生态保护和草原科学利用示范为主要目的,兼具生态旅游、科研监测、宣教展示功能的特定区域。
“也就是说,在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将探索可持续草原管理和资源利用方式。”国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开发利用监管处处长韩丰泽解释说,公园内允许依法开展草畜平衡基础上的适度放牧、生态旅游、草原民族民俗文化体验等活动,以及建设必要的保护、修复、科研、游览、休憩和旅游接待服务设施。
在北京林业大学草业与草原学院教授董世魁看来,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并不会给当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的设立除了对草原面积有要求外,也提出土地使用权属无争议、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重叠、相关权利人有意愿等要求,尽可能“充分尊重原住农牧民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农牧民最爱草原,也最了解草原。现在很多农牧民都知道,过度利用导致草原生态系统退化这种方式不可持续。而通过适度放牧发展优质肉奶产品、科学合理开展生态旅游和自然体验,可能会收获更大的经济利益。”董世魁说,除了走高质量草畜产品开发的道路外,公园里可以探索设立生态保育、旅游观赏、科学利用示范等多功能分区,鼓励农牧民成为生态管护员、导游等,增加收入。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教授吴必虎认为,虽然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设立,并不以生态旅游发展为主要目的,但综合考虑生态承载量、广大群众对草原生态景观的体验需求等,不少草原自然公园也适合合理发展生态旅游。
“每种草原都有其独特的自然地理背景,要结合地方特色,充分利用附近火山、温泉、沙漠、文化古迹等进行旅游产品组合,发展研学、马术等草原特色旅游体验活动,满足人们对草原的休闲度假需求,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吴必虎说。
让制度为发展“护航”,促进草原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
多名专家建议,要加快制定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指导草原自然公园规划编制,界定生态保护边界、框定合理利用空间、明确产业准入范围,从顶层设计上为公园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草原自然公园是实现草原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功能的有效载体,不能只讲绝对保护而不讲利用,更不能过度开发利用,必须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国家林草局昆明勘察设计院高级工程师刘永杰说,放牧管理要求、发展生态旅游强度、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体量怎样确定,以及如何加强草原管护队伍建设等内容,都应尽量在顶层设计中明确下来。这样既能打消基层顾虑,也利于从建设初期就进行规范。
韩丰泽说,将积极协调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科研和监测项目及防灾减灾资金等聚焦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同时引导地方加大投入。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原则,保障建设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