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个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落地。3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除了填补现行监管制度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等方面的空白外,还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内控约束,细化精算意见。那么,下一步,如何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精算师等,如何形成同向合力?
7份实施细则出炉
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发布的《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银保监会发布《管理办法》时指出,将发布《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细节内容及具体要求,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实施细则》发布。根据此前发布的《管理办法》来看,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1-7号分别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分支机构准备金》《准备金回溯分析》《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工作底稿》。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从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内控约束、细化精算意见、形成同向合力四方面旨在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
从补齐制度短板来看,《实施细则》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其中,保险公司测算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可以采用资本成本法、75%分位数法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规定测算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方法和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当未来现金流的久期大于1年时,应进行折现。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实施细则》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与管理作出要求,其中包括,分支机构的准备金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准备金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表有很大的影响,要衡量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准备金的准确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总公司100元准备金要摊到10个分支机构里,如果出现摊多摊少的情况,意味着可能会出现虚增利润的情况。因此,对总公司、分支机构来讲,都需要有合理的准备金评估方法。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监管制度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均没有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填补了空白。
从加强内控约束来看,《实施细则》要求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发生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其中的变化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数据归集方式发生变化等。
徐昱琛表示,准备金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所以准备金的评估,包括其方法和主要假设,都是需要通过董事会等的层层批准,因为这与直接的经营结果有关。银保监会有关人士也表示,当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发生变化且对公司影响重大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高级管理层会议集体审议,避免由于个人因素导致的准备金合规风险。
从细化精算意见来看,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签署明确的精算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覆盖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各种情形。此外,实施细则第5号关于准备金回溯分析的规定中指出,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出现较大有利发展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总精算师应认真分析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有利发展的原因。
徐昱琛表示,以无法表示意见为例,因为数据或者资料的缺失,精算师无法对准备金数目合理还是不足进行判定。同时徐昱琛认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使得细分更加明确。
从形成同向合力来看,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具体、明确的规则,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各尽其责,形成防范准备金风险的合力。
通过《实施细则》来看,还要求的内容有,人身险公司也需要编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在准备金评估报告部分,对经验分析部分和对外部机构意见的披露作出要求。《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对风险边际的行业比例,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定期测算并发布。
准备金风险将迎全面监测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因为准备金不利偏差等原因被监管下发监管函。
《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从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配套的《实施细则》来看,《实施细则》是对《管理办法》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为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徐昱琛表示,2021年发布的《管理办法》从一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规则上作出要求,此次的《实施细则》相当于给了保险公司更多的操作实务。
那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有哪些重要性?徐昱琛表示,准备金对于保险公司整体的经营结果,无论是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偿付能力都有很重要的影响,所以准备金结果的合理性或者最后的评估意见,是了解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数据或评估的流程。同时,总精算师给出合理的评估结果也是相当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又需要注意什么?徐昱琛根据其精算师的经验分析认为,第一是数据要真实,比如如果业务和财务数据不一致,或者有一些赔款数据没有进入系统,那么准备金评估便是无源之水,所以保险公司做内控或者做准备金的相关工作,第一要先抓数据。第二是假设,假设是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相关的,其中包括核保流程、参保流程、理赔流程等。第三是精算方法。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水平,全面监测、评估和处置保险公司的准备金风险。同时,银保监会将指导中国精算师协会研究制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
徐昱琛认为,接下来,从保险公司总公司到分支机构都要理解和认识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重要性,尤其做到合理地分摊准备金,同时,这也是《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