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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备案频发 证监会发布规定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

法治日报 | 2021-01-15 10:24:49

为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直指私募基金行业出现的各种乱象。《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之后,《规定》结合现实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化,意义重大。

发展与乱象并存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截至2020年底,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万家,已备案的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乱象并存。这些违法违规现象包括: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以多人集合等方式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违法展业、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违法进行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以及自融自担等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成为业内一致的呼声。

募集对象有限制

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后者即为私募,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何为合格投资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合格投资者有个人和单位之分。合格投资者应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至少100万元。作为单位,还要求必须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作为自然人,其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些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据投融资专家、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阮万锦介绍,私募基金在销售中,经常出现多人聚合而成一份的现象。而这是很典型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销售中出现多人聚合而成一份的现象,根源在于一些个人达不到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要求,选择退而求其次与他人“合伙”投资,规避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属于基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对其不能违反也不能规避。

阮万锦说,为杜绝规避,《暂行办法》亦曾有明确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与此相关的是合格投资者数量的问题。强力说,单只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有数量限制。依《暂行办法》规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按基金法规定,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个。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多是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不得超过200个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各种理由逃避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数量限制的规定。

不登记备案频发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另一种违规现象是不登记不备案。强力说,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是基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行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法定自律组织,从事具体的登记备案管理,是经过法定授权的。

阮万锦说,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可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的是登记制,未经事先登记的,不允许开展业务。

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为何要登记备案?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解释说,公示作为商事法律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具有保证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作用。公示能够使交易各方尤其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知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产的情况。同时,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的私募基金,事关国家金融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因此公示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监管。近些年私募基金虽然取得了发展,但是存在着众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也需要通过公示加强金融监管。

禁止性规定居多

《规定》共十四条。阮万锦分析说,除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三、第十四条之外,其余十条均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要求。

在投资业务方面,《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提出的要求是: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以此确保管理人出资透明。

资金募集方面,《规定》要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此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方面,提出十多项“不得”。条条禁止性规定,明确而具体,确保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运作。

  • 标签:私募投资,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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