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发布《关于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的通报》中表示:王府井于今年6月9日公告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监会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具体吴某某是谁?具体获利资金多少?证监会却并未披露。
公告发布前股价猛涨1.2倍
今年6月10日,王府井官宣,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税品经营资质问题的通知》授予公司免税品经营资质,允许公司经营免税品零售业务。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公告之前,王府井股价就已出现了大涨行情,并且在6月9日涨停。在4月29日至6月9日,王府井区间累计涨幅已达121.7%,也就是在公司拿下免税牌照消息发布前,公司股价就已翻倍。消息披露后,王府井股价继续大涨,在6月10日至6月15日再度连续斩获4个涨停板,之后股价继续大涨,在今年7月9日盘中达到了79.19元/股的年内高点。不过目前回落至48元/股附近。
王府井早在股价大涨期间,就有不少声音质疑王府井存在内幕交易。上交所在6月还就此事向王府井发出问询函。
但王府井在回复函中表示,2019年4月,公司及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申报免税品经营资质业务。此后,公司及控股股东没有收到任何政府部门的文件,也未开展实质推进工作,申请始终处于论证研究阶段,没有与任何客户或合作方进行商业洽谈,未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所以公司此前未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王府井公司不清楚“吴某某”身份
证监会消息发布之后,“吴某某”是谁引发了市场的关注。一些网友表示,内幕消息的知情人不外乎公司最先知道该消息的内部人士,而王府井董事会成员恰好有一名吴姓人士,该吴姓人士一度成为股民怀疑的对象。
但当晚,王府井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证监会调查的情况并未向公司通报,公司并不太清楚这一事件的调查过程,该消息的重要性远高于商业机密。王府井在申请资质大半年后,才获得财政部的通知同意,事发也很突然。而在财政部的通知下达前,公司对于获得资质的信息并不知情,这一内幕消息应该不是从王府井内部流出。”对于“吴某某”身份,王府井方面也表示并不清楚。
吴姓牛散纷纷躺枪
在证监会发布“吴某某”涉嫌内幕交易之后,一些吴姓的牛散纷纷被股民怀疑。某大V在微博上发声,将“吴某某”指向吴峻乐。微博称,“吴峻乐又被罚了……当年操纵特力A的时候被某辉罚了个底儿掉,这回栽在王府井了……一只股你一季度从11块拉到80块钱,这么个拉法你真当某会瞎啊?!”当这名大V在随后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消息来源于配资圈的朋友,他也不能完全确认“吴某某”就是吴峻乐。
吴峻乐是谁?根据处罚信息显示,1982年出生的吴峻乐此前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处罚两次,其中最高一次缴没5.1亿元。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操纵新华锦价格。但本次操纵吴峻乐不仅未获利,反而亏损高达1.8亿元。该案被稽查后,吴峻乐被证监会罚款100万元。随后,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的35个交易日中,吴峻乐操纵特力A,获利1.7亿元。该案被稽查后,吴峻乐被证监会“罚二没一”,没收违法所得1.7亿元,并处以3.4亿元罚款。
同一时期,吴峻乐操纵得利斯,亏损1.85亿元。由于操纵巨额亏损还被证监会处罚,吴峻乐一度被市场戏称为“最惨游资”。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国亚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证监会未公布“吴某某”的全名之前,市场的一切都是猜测。因为在申请免税牌照过程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参与编制申请书的相关机构以及前往调研的投研团队,申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人士均有可能。
律师说法
新《证券法》下
违法成本已提高
在新《证券法》下,“吴某某”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发了关注。雷国亚表示,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吴某某”最高面临10倍的罚款,跟此前相比,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成本已明显提高。
雷国亚表示,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尚处于初期阶段。随着注册制的实施,上市公司的数量会大幅度增加,只靠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难以及时、全面地发现和查处各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就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让法律从业人员、股民、社会热心人士都能积极发现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拥有有效的举报、诉讼等救援通道。当前,我国对内幕交易存在认定难、立案难、维权难,建议最高院与证券监管部门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时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对内幕交易的界定、单独诉讼、集体诉讼、索赔标准等作出明确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