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提出,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同时要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提高刑罚力度。
市场人士表示,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刑法处罚力度的提升,将实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多维度打击,进一步提高对证券犯罪的震慑力,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显著提高证券违法犯罪刑期
今年6月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证监会将和有关方面一起行动,一方面抓紧推进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落地,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既让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有效避免滥诉;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刑法修订,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让违法犯罪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正在征求意见。
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草案主要修改了刑法中第一百六十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内容。
记者注意到,草案主要是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下的刑事处罚,来提高刑期。另外,草案还明确了保荐等中介机构涉及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其中两种为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即“在证券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环节,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刑事处罚是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明确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这次草案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主要内容。”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高级顾问陈高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草案提高了部分证券犯罪的刑罚,与新证券法相互呼应和联动互补,完善行政、民事、刑事多维度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具体来看,陈高慧进一步表示,草案提高了证券犯罪行为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从原来最高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15年是单一罪名下有期徒刑的最长年限),罚金从原来最高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最高一倍。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从原来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最高10年有期徒刑。同时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的刑事处罚。对保荐等中介机构来看,对其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行为,由最高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最高10年有期徒刑。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草案处罚力度的加重,体现在刑期加重、追责范围扩大两个方面。刑期加重方面,如果中介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背后,有受贿情节的,将按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如果是国有企业员工,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同。
“追责范围扩大方面,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前只追究发行人公司及其负责人员,草案将在幕后组织、指使发行人犯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纳入了追责范围,处罚力度与发行人相同。”陈波表示,草案将幕后操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惩处范围,打击面扩大。将三个罪名的刑期加重至现行刑期的3倍甚至以上,打击力度大大提高。
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欺诈发行、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上市公司整体形象和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陈高慧表示,现行刑法不论是自由刑还是罚金刑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都相对较轻,而证券类犯罪是逐利性犯罪,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是遏制证券犯罪的有效手段,也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草案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通过提高自由成本和经济成本形成对证券犯罪的严厉震慑,同时也为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陈波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投资者数量多、分布广、投资额小,通过信息披露才能对发行人有所了解,进而对发行人有所信任,进而拿出资金进行投资。证券欺诈是破坏证券市场基础的行为,将损害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降低证券市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影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在创新的时候必须要讲诚信,在发展的时候必须要强调法治,在强调快捷的时候,也必须更加强调安全。对安全、诚信、法治的价值追求,要求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提振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放在前面。所以刑法与时俱进,有助于释放一个长期的利好消息。(记者 吴晓璐)